总说明

 


一、本消耗量标准包括清扫保洁,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公厕管理保洁与粪便收运,生活垃圾处理,附录等六章内容。

二、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参考,不适用于应急突击任务。

三、本消耗量标准是以湖南省环卫作业机械装备水平、生产处理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按照正常的环卫作业条件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

四、本消耗量标准中包含日常巡查相关费用。

五、关于人工费

1.本消耗量标准的人工费采用综合用工形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

2.本消耗量标准中基准人工单价参考人社部门相关文件、报告,及长沙市环境卫生行业实际情况,按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综合考虑工资性收入、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津补贴等。其中,第一章至第四章人工费的基准人工单价为4429元/人/月,全省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人工单价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系数,无法确定调整系数时,可参考以下规定:

一类地区:长沙

二类地区:株洲、湘潭、岳阳、常德、郴州、娄底、张家界

三类地区:衡阳、邵阳、益阳、怀化、湘西州、永州

四类地区:县级市、县城

一类地区人工费按本消耗量标准计算,二类地区人工费按本消耗量标准中人工费乘系数0.88,三类地区人工费按本消耗量标准中人工费乘系数0.75,四类地区人工费按本消耗量标准中人工费乘系数0.65。以上地区人工单价经系数调整后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湘建城〔2023〕16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

六、关于材料费

1.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均按合格产品编制,并根据编制期间市场价格水平及用量综合确定,实际使用材料价格与本消耗量标准取定不同或材料用量与本消耗量标准差异较大时,可按实调整。

2.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3.如环境卫生作业消耗用水无需付费,则从本消耗量标准中扣除用水相关费用。

七、关于机械费

1.本消耗量标准的作业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作业机械配备和大多数作业企业(单位)的装备程度综合确定。

2.本消耗量标准中的机械是按作业企业(单位)自有考虑,机械原值根据编制期间市场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3.台班单价中(不含第五章)机上人工可根据当地机上人工单价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系数,无法确定调整系数的,可参考人工费调整系数。

4.湖南省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台班单价组成表详见第六章附录一。

5.原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小型施工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列入企业管理费,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费中。

八、本消耗量标准中“××以内”、“××以下”包括其本身,“××以外”、“××以上”不包括其本身。

九、本消耗量标准与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配套使用。环境卫生作业费用标准、取费程序表详见第六章附录二。

十、湖南省环境卫生作业工程量清单表详见第六章附录三。

十一、术语说明

1.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清扫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等。包括本消耗量标准中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

2.餐厨垃圾: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3.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本消耗量标准中厨余垃圾主要指家庭厨余垃圾。

4.其他垃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本消耗量标准中不包含园林垃圾、大件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