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垂直运输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综合垂直运输费、其他垂直运输费、垂直运输设备基础,共3节。
  二、本章适用于檐口高度150m以下(含)建筑物,建筑物檐高或构筑物高度在3.6m以内的,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三、同一建筑物有多种檐高时,按不同竖向高度执行。檐口高度24m以内或6 层以内的砖混结构建筑物,按其他垂直运输费计算。
  四、综合垂直运输费项目不包括塔吊和施工电梯的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基础等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装配式建筑,其塔吊按一般建筑的檐口高度项目执行,并将塔吊型号替换为2500kN·m。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垂直运输费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垂直运输设备基础按基础数量以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