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TY02-31-2021)及《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共分十二册,包括: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四册 电气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

第五册 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六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七册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第八册 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第九册 消防安装工程

第十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 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

第十二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四、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费用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及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行业发布的现行设计规程或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等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是按正常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工期进行编制的,是近一段时期内我省工程建设生产效率社会平均水平的反映。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合格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合理、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4.安装地点、建筑物实体、设备基础、预留孔洞、预留埋件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七、本定额的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包括计价材料费和未计价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计价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原规费中为生产工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人工费,为企业管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八、关于本定额的人工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量、工日单价,以完成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

2.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

3.本定额的人工费不作为企业与劳务单位结算劳务报酬的标准。

九、关于本定额的材料

1.本定额材料泛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施工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定额中材料消耗量以“(×××)”表示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其材料价值应计入定额材料费中。

2.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2)材料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运至安装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搬运损耗、安装操作损耗、安装地点堆放损耗。

(3)材料损耗量不包括场外的运输损失、仓库(含露天堆场)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保管损耗、由于材料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要求而报废的数量;除另有说明外,不包括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冗余量。

3.本定额中列出的周转性材料用量是按照不同施工方法、考虑不同工程项目类别、选取不同材料规格综合计算出的摊销量。

4.本定额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列入材料栏。材料数量调整时,不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以“%”计算的其他材料费,其计算基数不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的计价材料费之和。

十、关于本定额的机械

1.本定额施工机械是按照常用机械、合理配备考虑,同时结合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能力与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机械正常施工效率并考虑机械施工适当幅度差综合取定。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附录三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扣燃料动力费的除税价格取定。机械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原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综合在其他材料费中。

十一、关于本定额的仪器仪表

1.本定额仪器仪表是按照正常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水平考虑,同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照仪器仪表正常使用率,并考虑必要的检验检测及适当幅度差综合取定。

3.本定额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附录三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扣燃料动力费的除税价格取定。仪器仪表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原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综合在其他材料费中。

十二、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1.水平运输

(1)水平运输距离是指自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或垂直运输起点的距离。本定额设备水平运距按照200m、材料(含成品、半成品)水平运距按照300m综合取定,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2)定额未考虑场外运输和场内二次搬运。工程实际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垂直运输

(1)垂直运输基准面以室外地坪为基准面。

(2)本定额垂直运输按照建筑物层数6层以下、建筑檐高20m以下、地下深度10m以内考虑。

十三、关于安装操作高度:

1.安装操作基准面一般是指室外地坪、或室内各层楼地面地坪。

2.安装操作高度是指安装操作基准面至安装点的垂直高度。本定额除各册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安装操作高度综合取定为6m以内。工程实际超过时,计算安装操作高度增加费。

十四、关于建筑超高(深)增加费:

1.建筑超高(深)增加费是指在建筑物层数6层以上、建筑物檐高20m以上、地下深度10m以上的建筑施工时,计算由于建筑超高(深)需要增加的安装费。各册定额另有规定者除外。

2.建筑超高(深)增加费包括人工降效、使用机械(含仪器仪表、工具用具)降效、延长垂直运输时间等费用。

3.建筑超高(深)增加费,以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以车间或单楼设计为准)为基准,超深以地下全部工程量为基数、超高以地上全部工程量为基数,按照系数法计算。系数详见各册说明。

4.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以车间或单楼设计为准)满足建筑檐高、建筑物层数之一者,可按对应的系数计算建筑超高增加费。建筑超深增加费按地下最底层楼地面深度对应的系数计算。

5.超出屋面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望台、构筑物、艺术造型等,不计算层数和高度。

十五、关于脚手架搭拆:

1.本定额脚手架搭拆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满足安装需要所采取的安装措施。脚手架搭拆除满足自身安全外,不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文明等工作内容。

2.脚手架搭拆综合考虑了不同的结构形式、材质、规模、占用时间等要素,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3.在同一个单位工程内有若干专业安装时,凡符合脚手架搭拆计算规定,应分别计取脚手架搭拆费用。

十六、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防腐工程、检测项目除外)条件下施工时的降效,工程实际发生时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七、本定额的册说明和章说明,规定了定额适用范围、界限划分、使用说明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了定额项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以本定额作为计价依据时,应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定额项目的工程量,并按册说明和章说明中的规定计算、调整相应定额项目。

十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其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均已包含在定额中。

十九、有关说明:

1.本定额中,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2.本定额中的计价材料价格为编制期定额取定价,可根据市场实际进行调整。

3.未计价材料费应计取增值税,计入全费用。

4.本定额中的材料、机械价格均为除税价。实际采用简易计税法时,可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附录中材料与机械台班的含税价、本定额及《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4)相关规定计算全费用。

5.按定额的规定调整、换算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时,应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4)有关规定,调整定额全费用中的费用和增值税。

6.本定额中机械、仪器仪表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为统一划分,除另有说明外,实际采用机械、仪器仪表与定额不同,且定额配置机械能够完成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时,一般不允许换算。仪器仪表列入机械。

7.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8.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9.本定额未列的项目,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收集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二十、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定额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