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2.1说明

2.1.1本章包括各类钢结构构件安装(拼装)、运输、除锈、油漆等子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2.1.2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已包括构件组装、加固、绑扎、翻身、吊装、就位、校正、焊接或临时螺栓连接以及现场局部除锈和油漆修补等全部工作内容。

2.1.3钢结构构件安装子日按工厂预制构件成品,现场安装编制。子日中的钢构件为未计价材料,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品构件价格,成品构件价格是构件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应包含钢构件原材料费、制作加工费、除锈、底漆、封闭漆、中问漆、工厂预拼装费、深化设计费以及构件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的运输费用等。

2.1.4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未包含吊装机械费用,其吊装机械费、超高降效增加费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采用整体顶升系统的,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2.1.5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未包括高强螺栓、栓钉、临时耳板和现场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的费用,发生时其费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钉、临时耳板和现场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2高强螺栓安装按本标准“3模块化建筑工程”中的“高强螺栓连接”子目执行,并扣除子目中“高空作业车”机械台班费用,其余不变。

3地脚螺栓安装按本标准“3模块化建筑工程”中的“高强螺栓连接”子目执行,材料单价替换成“地脚螺栓”单价,并扣除子目中“高空作业车”机械台班费用,其余不变。

2.1.6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已包括按照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自检的焊缝无损探伤检测费用;未包括第三方监检的焊缝无损探伤检测(如X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及着色探伤)、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退磁、构件变形监测、沉降观测等费用。

2.1.7钢柱、钢梁的拼装子目仅适用于需分截、分段制作并运至现场拼装(不包含工厂预拼装)的构件。如设计文件或者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明确要求需要分段制作并运输至施工现场时,或当钢柱、钢梁的设计截面直径(或大边尺寸)大于2.2m,或者设计长度大于13m时,应按拼装子目执行。

2.1.8钢柱安装子目按垂直柱编制。如钢柱与竖直方向夹角在26°以内,人工费、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10;如钢柱与竖直方向夹角在26°以上的,人工费、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15

2.1.9钢吊车梁安装子日未包括钢轨道安装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2.1.10钢桁架、钢托架、钢屋架、钢网架安装子目已包括施工现场拼装的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2.1.11钢筋桁架楼承板子目已包括构件安装所需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

2.1.12压型钢楼板按无竖向支撑编制,如施工实际需要增加支撑,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相应模板支撑架子目另行计算。

2.1.13大型预埋件是指单件重量大于10Okg的埋件,小于或等于10Okg的埋件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预埋铁件制安子目执行。

2.1.14零星构件是指子目未列明的、单件重量10Okg以内的结构性零散构件。

2.1.15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安拆、临时耳板安装属于钢结构工程措施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安拆子目适用于钢构件现场拼装所需的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的费用。子目内已综合考虑钢构件原材及辅材消耗量、制作加工费,材料摊销次数按12次考虑,损耗率按8%计算,如与经审定的施工方案中摊销次数不同,应按比例调整材料摊销量,其他保持不变。

2临时耳板执行本章相应钢构件安装子目。

2.1.16钢结构油漆子目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构件面漆(除氟碳面漆)子目均按每遍厚度40μm综合考虑,如与设计每遍厚度不同时,应按实际每遍厚度调整材料消耗量,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不变。

2钢结构构件油漆子目中油漆材料种类,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实际调整材料消耗量及单价。

3钢结构构件刮腻子子目按平面刮腻子考虑,构件为曲面时,人工费应乘以系数1.15,其他不变。

2.1.17现场开孔子目、现场开钢筋孔子目、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子目适用于因设计变更和签证等原因导致在施工现场开孔的惰形。其中,现场开孔子目未包括孔洞周边加强加固所需的材料和开孔过程中搭设的操作平台等措施项目,发生时应另行计算;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子目未包含封(堵)孔所需的钢材材料费,应另行计算。

2.1.18采用逆作法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逆作法部分的钢结构工程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应乘以系数1.30

2.2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钢结构构件安装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重量以吨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0.3m2的孔洞的质量,不增加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

2.2.2钢柱工程量应包括依附于在钢柱上的牛腿、节点板(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等)、悬臂梁等构造的重量。

2.2.3钢管柱工程量应包括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板)、牛腿等构造的重量。

2.2.4钢梁工程量应包括依附于在钢梁上的节点板、加劲板、梁端板等构造的重量。

2.2.5钢吊车梁工程量应包括制动梁、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的重量。

2.2.6钢网架支座的工程量应按照支座点位数以套计算,球节点钢网架工程量应包括钢管、锥头钢板、套筒封板、钢球的重量。

2.2.7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铺设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0.3m2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2.2.8压型钢楼板周边收边板(挡泥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2.9墙面板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铺挂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应扣除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0.3m2梁、孔洞所占面积。

2.2.10钢板剪力墙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重量以吨计算,不应扣除单个面积小于或等于0.3m2的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另增加。

2.2.11钢墙架工程量应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及连接柱杆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2.12钢煤斗、钢漏斗工程量应包括依附于煤斗、漏斗的型钢重量。

2.2.13栓钉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2.2.14构件安装所需的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制安、拆除的工程量,应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计算;如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的,钢结构房建工程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8%-12%计算,场馆类建筑(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机场等)可按钢结构工程量的30%-35%计算。

2.2.15临时耳板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尺寸的重量计算;如设计未明确的,可按相应构件工程量的0.6%计算。

2.2.16钢结构构件防火涂料、油漆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2.17现场开孔、钢柱侧壁开混凝土灌浆孔及封孔的工程量应按实际开孔数量以个计算。

2.2.18钢结构防火涂料表面刮腻子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