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装饰工程措施项目

 


7.1 说明

7.1.1 本章包括天棚装饰脚手架、装饰工程成品保护、装饰材料人力垂直搬运,适用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

7.1.2 本章装饰脚手架、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应按装饰工程超高增加费说明相关规定计算超高增加费。

7.1.3 幕墙工程、建筑外墙装饰用脚手架,应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规定执行。

7.1.4 装饰脚手架的选用应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未明确规定或无施工组织方案的,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7.1.5 天棚装饰满堂脚手架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棚装饰满堂脚手架延期使用增加费适用于层高大于3.60m且架体使用时间大于30d的天棚装饰满堂脚手架,使用时间小于或等于30d时应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满堂脚手架相关规定执行。

2 天棚装饰满堂脚手架的使用时间应按开始搭设至拆除完毕的日历天数计算。

7.1.6 铝合金平台式活动脚手架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平台式活动脚手架仅适用于单独发包且层高大于3.60m,小于或等于8m的装饰工程;如装饰工程与建筑工程共同发包,不能再计铝合金平台式活动脚手架。

2 单独发包的层高小于或等于3.60m的天棚装饰应按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里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35。

7.1.7 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章按楼地面、墙柱面以及电梯轿厢设置成品保护子目,子目区分不同材质,如设计材料规格种类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材料。

2 楼梯、台阶的成品保护,应按相应楼地面成品保护子目乘以系数1.35。

3 电梯轿厢成品保护子目按胶合板考虑,仅为防止电梯刮伤损坏;如设计另有装饰效果要求,应按本标准“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7.1.8 装饰材料人力垂直搬运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饰材料人力垂直搬运按金属材料、木质材料、散粒材料、砌筑块材以及其他装饰块料考虑,适用于无垂直运输设备或由于材料外形尺寸限制无法使用垂直运输设备的情况。

2 使用建筑本体电梯作为垂直运输设备的,如发生开梯费或与甲方、物业公司签订电梯使用协议的,应按实计算。

3 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另行计算垃圾清运费用,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拆除或原有构件拆除方可计算垃圾清运费用;垃圾场内垂直清运,如采用人力垂直搬运,应按本章“人力垂直搬运”相应子目执行,人工费乘以系数0.75。

7.2 工程量计算规则

7.2.1 天棚装饰满堂脚手架使用增加费应按满堂脚手架搭拆的体积乘以(满堂脚手架使用时间扣减30d)天数计算。

7.2.2 铝合金平台式活动脚手架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墙面装饰活动脚手架,应按设计图示墙体装饰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柱装饰活动脚手架,应按设计图示柱断面周长加3.60m后乘以柱高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 天棚面装饰活动脚手架,应按设计图示主墙间的净空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7.2.3 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墙柱面成品保护区分不同材质应按实铺区域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楼梯与台阶的成品保护,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 电梯轿厢成品保护应按实际遮挡区域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7.2.4 装饰材料的垂直运输高度应按材料运输起点结构板面标高至材料运输终点的结构板面标高的高差以米计算。

7.2.5 材料运输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门窗、金属门窗框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洞口个数以樘计算。

2 胶合板、木地板及复合木地板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实际运输板材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 板枋材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实际运输板枋材尺寸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 钢筋、型材、水泥、石灰、干混砂浆、油漆涂料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实际运输材料尺寸的质量以吨计算。

5 砂、陶粒、碎石、混凝土、湿拌砂浆、灰砂砖、实心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实际运输材料尺寸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6 石材、瓷砖、马赛克、玻璃的人力垂直运输数量应按实际运输材料尺寸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