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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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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说明 0.1.1 《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装饰工程所需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计价,与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工作内容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4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0.1.5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3年8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标准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列入其他材料费。本标准材料单价根据2023年8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价格行情综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0.1.6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环境或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材料进场时不能将材料或设备直接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材料集中堆放点(现场加工地点),导致材料或设备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应另计二次运输费。 0.1.7 本标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价格均未包含安装人工费,若成品材料价格已包含安装人工费、辅材费时,不再计取相关费用。 0.1.8 装饰工程材料价格受材料规格、材质、品牌、参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波动较大,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材料价格,并明确材料价格所包含的附属配件。 0.1.9 因设计要求对缝、拼花、艺术造型等原因引起的材料损耗率与本标准不同时,可根据设计图纸,结合排版图以及现场确认的材料损耗,调整相应子目的材料消耗量。 0.1.10 本标准未包括拆除工程,拆除部分参照相应专业标准的子目执行。 0.1.11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供参考使用,相关费率根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0.1.12 本标准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含××本身。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的工程量。 0.2.2 装饰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装饰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一致。 0.2.4 装饰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日历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如未做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章说明、计算规则、子目配套使用。 0.2.9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章计算规则、说明。 03 装饰工程超高增加费说明 0.3.1 装饰工程超高增加费是指高层建筑物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垂直交通时间延长造成的人工降效以及与施工人员配合使用的施工机械降效。 0.3.2 装饰工程超高增加费适用于建筑物8层以上或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24m以上的装饰工程,其费用列入相应综合单价中。 0.3.3 装饰工程(不包含幕墙、建筑外墙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作业面所处楼层结构底板上表面标高的高度,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应按平均标高计算,相应超高降效系数应按本标准第0.3.6条规定计算。 0.3.4 幕墙工程、建筑外墙装饰工程的作业面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各楼层外墙装饰作业最高点的标高差额分层计算,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应按平均标高计算,相应超高降效系数应按本标准第0.3.7条规定计算。
0.3.5 不同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区段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按表0.3.5的规定确定。
0.3.6 装饰工程(不包含幕墙、建筑外墙装饰工程)超高降效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自然楼层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 根据第i自然楼层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按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表中所示的高度区间确定该楼层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Ji)。 2 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 根据各楼层装饰作业区域的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装饰工程人工、机械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
Ji--第i自然楼层装饰工程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 0.3.7 幕墙工程、建筑外墙装饰工程超高降效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自然楼层建筑外墙装饰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 根据第i自然楼层建筑外墙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按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表中所示的高度区间确定该楼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Ji)。 2 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 根据各楼层建筑外墙面装饰的设计结构图示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装饰工程人工、机械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J'平均)。
Ji--第i自然楼层装饰工程的人工费、机械降效系数; 0.3.8 超高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建筑外墙装饰工程与室内装饰工程的加权平均降效系数计算口径不同,应按本标准第0.3.6条、第0.3.7条规定分别计算,人工、机械加权平均超高降效系数应按裙楼、塔楼(分栋)分别计算。 2 全部楼层整体发包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该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楼层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的相应人工、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加权平均降效系数计算超高增加费。 3 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楼层整体发包时,应按所发包楼层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所发包楼层的相应加权平均降效系数计算超高增加费。 4 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某一楼层时(建筑物8层以上或装饰工程作业面高度24m以上),应按该楼层所有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的相应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加权平均降效系数计算超高增加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