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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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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说明 3.1.1 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预制混凝土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 3.1.2 本章适用于水处理构筑物施工过程中的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 3.1.3 水处理构筑物模板分别按钢模、砖模、木模编制,其中钢模模数差部分按木模综合考虑在子目中。 3.1.4 现浇混凝土池盖、梁、板的模板工程按模板和模板支撑架分别编制子目;池壁(隔墙)、柱等其他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中已包含模板支撑,不再另行计算。 3.1.5 池盖、梁、板的模板和模板支撑架工作范围以主楞为界,主楞以上的模板面板、次楞木方、对拉螺栓等为模板工作范围,主楞以下(含主楞及支撑架等)为模板支撑架工作范围。 3.1.6 池盖、梁、板的模板支撑架按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分别编制模板支撑架搭拆子目和模板支撑架使用子目。与设计要求的模板支撑架类型不同时,应调整钢管支架类型及相应单价,人工费不变。 3.1.7 池底、池壁(隔墙)、池盖、梁、板模板工程量计算时不应扣除后浇带所占面积,同时后浇带应按后浇带快易收口网子目计取快易收口网费用。 3.1.8 后浇带快易收口网子目中已综合考虑模板损耗增加、清理杂物等费用。后浇带模板的延时支撑增加费,应执行本章“模板支撑架使用”子目,按实际时长计算费用。 3.1.9 现浇混凝土池壁(隔墙)、柱的模板,支模高度按3.6m编制,超过3.6m时,超出部分应按支模高度执行相应超高子目。 3.1.10 模板施工的对拉螺杆、止水对拉螺杆应另执行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中预埋铁件、止水螺杆子目。 3.1.11 预制构件模板中未包括地、胎模,发生时应按本标准第二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3.1.12 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子目均已包含钢筋垫块或第一层底浆的材料及嵌模人工费,不再另行计算。 3.1.13 小型构件是指单个体积在0.05m3以内的构件。 3.1.14 折线池壁模板应按直形池壁和弧形池壁相应子目的平均值计算。 3.1.15 水平安全兜网是指挂在模板支撑架上防坠落的安全防护网。水平安全兜网按周转使用3次编制,与实际方案不同时,应调整材料消耗量,人工费不变。 3.1.16 垂直运输子目按垂直运输机械类型划分,包括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垂直运输子目已考虑正常使用期间内所需机上操作人员以及配合人工、电力或燃油消耗等费用;未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租赁费、场外运输、安拆、轨道铺拆等费用,且塔式起重机基础、塔式起重机与构筑物连接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3.1.17 汽车式起重机子目人工费已考虑1个高级技工和1个技工,履带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子目人工费已考虑1个高级技工和2个技工。垂直运输子目中的人工费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一天工作8h考虑。若实际工作时间不满8h, 相应人工费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实际工作时间不足4h,按4h计算。 3.1.18 垂直运输子目中已综合取定一台机械工作8h所消耗的电力或燃油费用。实际消耗的电力、燃油费用与子目不同时,应按实际调整。 3.1.19 垂直运输子目中未列出相关垂直运输机械的台班消耗量及台班价格,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臂长、高度以及台班数量,并根据相应的市场租赁价格计算每台·天的台班租赁费用。结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臂长、高度以及台班数量,调整垂直运输机械数量及租赁费用。
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2.1 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应按构件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预留孔洞的面积及后浇带所占面积,洞侧壁模板亦不另行增加。 3.2.2 小型池槽模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2.3 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2.4 后浇带快易收口网应按快易收口网与后浇带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2.5 池盖、梁、板模板支撑架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池盖、梁、板模板支撑架搭拆工程量应按搭设面积乘以实际搭设高度形成的空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 梁模板支撑架空间体积=(梁长+0.4m)×搭设高度×梁两侧立杆间距。梁两侧有板时,梁、池盖、板模板支撑架搭设发生重叠时只计算一次。 3.2.6 模板支撑架使用工程量应按支撑架(含主楞及支撑架等)一次使用重量乘以使用时间的乘积以 “t·10天”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支撑架的一次使用时间和一次使用重量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2 一次使用时间是指该材料进入工作面日起,至移出为止的时间,包括支撑架的搭设、模板施工、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养护、拆模、整理堆放、合理的空置时间。 3 梁模板支撑架使用工程量包含梁侧模板的主楞钢管用量。 3.2.7 水平安全兜网应按实际挂设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2.8 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应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台·天”计算。 3.2.9 同一项目中不同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租赁价格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3.2.10 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台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应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3.2.11 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天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可根据合同工期、项目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结算时,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实际使用天数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