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水处理设备

 


2.1 说明

2.1.1 本章包括水处理工程相关的格栅、格栅除污机、滤网清污机、压榨机、吸砂机、刮(吸)泥机、撇渣机、砂水分离器、曝气机、曝气器、布气管、滗水器、生物转盘等水处理工程专用设备安装。

2.1.2 本章设备安装子目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到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自施工现场出库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消耗。

2.1.3 本章借用其他专业册子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处理工程相关各类仪表、泵、阀门等标准、定型设备安装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 本章各机械设备安装子目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工作内容,成套设备和分系统调试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3 本章涉及轨道安装的设备(移动式格栅除污机、桁车式刮泥机等),其轨道及相应附件安装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4 冲洗装置应根据设计内容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5 本章中的布气钢管以及其他金属管道防腐,应按本标准第四册《给水排水管网工程》相应子目执行,子目不足的,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6 本章中曝气机、臭氧消毒、除臭、膜处理、氯吸收装置、转盘过滤器等设备安装子目仅包含主体设备的安装内容,与主体设备配套的管路系统(管道、阀门、法兰、泵)、风路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等,应根据设计要求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7 旋流沉砂器安装子目工作内容不含工作桥安装,工作桥安装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8 布气管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与布气管相连的通气管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布气管与通气管的划分以通气立管的底端与布气管相连的弯头为界。布气管子目已综合考虑配套管件的安装。

9 膜处理设备未包括膜处理系统单元以外的水泵、风机、曝气器、布气管、空压机、仪表、电气控制系统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安装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章相应子目,子目不足的,可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1.4 本章设备的安装按无外围护条件下施工编制,在有外围护的施工条件下施工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15。

2.1.5 本章各类设备安装子目未包含预埋件、地脚螺栓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2.1.6 其他有关说明

1 格栅组对的胎具制作,应另行计算。

2 格栅、平板格网制作安装应按现场加工制作、组件拼装施工编制。采用成品格栅和成品格网时,应执行格栅整体安装和平板格网整体安装子目。格栅、平板格网现场拼装指在设计位置处搭设拼装支架、拼装平台或采用其他悬挂操作设施,将单元构件分件(或分块)吊至设计位置,在操作平台上进行组件拼装,经过焊接、螺栓连接工序成为整体。格栅、平板格网成品到货整体安装指将整体构件(无须现场拼装工序)进行构件加固、绑扎、翻身起吊、吊装校正就位、焊接或螺栓固定等一系列工序直至稳定。

3 桁车式刮泥机在斜管沉淀池中安装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05。

4 吸泥机按虹吸式编制,采用泵吸式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10。

5 中心传动吸泥机按单管式编制,采用双管式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6 立式混合搅拌机平叶桨、折板桨、螺旋桨按桨叶外径3m以内编制,在深度超过3.5m的池内安装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7 管式混合器按“两节”编制,采用“三节”时,子目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30。

8 污泥脱水机械已综合考虑设备安装就位的上排、拐弯、下排,施工方法与子目不同时,均按本子目执行。板框压滤机采用大型起吊设备安装在支承结构完成后安装板框压滤机,板框压滤机安装就位后再进行厂房土建封闭的安装施工工序编制。

9 闸门安装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铸铁圆闸门子目已综合考虑升杆式和暗杆式等闸门机构形式。

2) 铸铁方闸门按带门框座编制。

3) 铸铁圆闸门、方闸门安装深度均按6m以内编制,安装深度超过6m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4) 闸门子目含闸槽安装,已综合考虑单吊点、双吊点的因素;闸门开启方向和进出水的方式不同时,均执行本章相子目。

10 铸铁堰门安装深度按3m 以内编制。安装深度超过3m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11 启闭机安装深度按手轮式3m、手摇式4.5m、电动6m以内编制。安装深度超过6m时,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12 集水槽制作已包括钻孔或铣孔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执行时不再另行计算。

13 碳钢集水槽制作和安装中已包括除锈和刷一遍防锈漆、两遍调和漆的人工费和材料消耗量,不再另计除锈、刷油费用。底漆和面漆因品种及防腐要求与设计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材料,其他不变。

14 碳钢、不锈钢矩形堰板执行齿形堰板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60。

15 金属齿形堰板安装按有连接板编制,非金属堰板安装按无连接板编制,如实际安装方法不同,均按本子目执行。

16 不锈钢堰板执行金属堰板安装子目,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17 玻璃钢和塑料堰板安装应执行非金属堰板安装子目。

18 斜板、斜管安装按成品编制,实际采用不同材质时,均按本子目执行。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 格栅除污机、滤网清污机、压榨机、吸砂机、吸泥机、周边传动刮吸泥机、撇渣机、砂水分离器、曝气机、搅拌机、推进器、氯吸收装置、带式压滤机、污泥脱水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输送机、污泥切割机、启闭机、臭氧消毒设备、离子除臭设备、转盘过滤器等应区分设备类型、材质、规格、型号和参数,以台计算。滗水器应区分不同型号及堰长,以台计算;巴氏计量槽槽体安装应区分不同的渠道和喉宽,以台计算;生物转盘应区分设备重量,以台计算,包括电动机的重量在内。

2.2.2 一体化溶药及投加设备、粉料储存投加设备粉料投加机及计量输送机、二氧化氯发生器等设备不分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和参数,以台计算。粉料储存投加设备料仓应区分料仓不同直径、高度、重量,以台计算。

2.2.3 膜处理设备应区分设备类型、工艺形式、材质结构以及膜处理系统单元产水能力,以套计算。

2.2.4 紫外线消毒设备以模块组计算。

2.2.5 格栅、平板格网、格栅罩应区分不同材质按重量以吨计算,集水槽应区分不同材质和厚度按重量以吨计算。钢网格支架应按重量以吨计算。

2.2.6 曝气器应区分不同类型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水射器、管式混合器应区分不同公称直径以个计算,拍门应区分不同材质和公称直径以个计算。

2.2.7 闸门、旋转门、堰门应区分不同尺寸以座计算,升杆式铸铁泥阀、平底盖闸应区分不同公称直径以座计算。

2.2.8 布气管应区分不同材质和直径按长度以米计算。

2.2.9 堰板制作分别按碳钢、不锈钢应区分厚度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堰板安装分别按金属和非金属应区分厚度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斜板、斜管应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