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总则

 


0.1 总说明

0.1.1《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市政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大修的市政工程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4 本标准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工期、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0.1.5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3年8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

1) 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 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材料消耗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其他材料费按子目构成表中列出名称的材料费用之和乘以其他材料费比例计算,其中材料费用之和不包括子目消耗量以“( )”表示的材料;

3) 本标准的材料单价根据2023年8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价格行情综合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工、材料单价根据2023年8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6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环境或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材料进场时不能将材料或设备直接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材料集中堆放点(现场加工地点),导致材料或设备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应另计二次运输费。

0.1.7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使用本标准各专业册子目及相关说明。

0.1.8 本标准未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降水排水工程、施工临时围挡工程相应子目,发生时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0.1.9 本标准未包括园林、绿化和景观工程相应子目,发生时应按现行《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0.1.10 如遇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造成施工降效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另行计算;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受影响部分按相应子目中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系数1.10执行。

0.1.11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根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0.1.12 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以内”或“××以下”者包含××本身,“××以外”或“××以上”者不包含××本身。

0.1.13 未尽事宜见本标准各册说明。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的新建、改扩建、大修市政工程的工程量。

0.2.2 市政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市政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项目划分和工作内容一致。

0.2.4 市政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或千克(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d)或小时(h)。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d)或小时(h)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该册,各册之间不相互借用。

0.2.9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计算工程量时,均以设计图示尺寸及说明为准。

 

0.3 水处理工程册说明

0.3.1 本标准第五册《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包括水处理构筑物、水处理设备安装及措施项目,共三章。

0.3.2 本册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大修的净水工程的取水厂、净水厂、加压站工程,排水工程的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工程,中水工程的水处理厂、泵站工程,以及水处理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0.3.3 与其他消耗量标准的划分与借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处理构筑物上存在建筑物的,构筑物与上部建筑物的划分,以构筑物池结构顶设计标高为界。构筑物应按本册相应子目执行,建筑物包括地面装饰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 水处理厂、站内的建筑物,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3 水处理厂、站内的建筑物中与水处理工艺相关的井、池应按本册相应子目执行。在建筑物内的各类沟、槽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4 水处理工程的土石方、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桩基础、降水排水、施工临时围挡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0.3.4 未尽事宜见本册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