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措施项目

 


8.1 说明

8.1.1 本章包括模板工程,桥梁支架,挂篮及扇形支架,脚手架工程,组装、拆卸跨墩门架,预制梁台座,临时钢便桥,围堰工程,筑、拆地模。

8.1.2 模板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承台按有底模、无底模编制,应按不同施工方法执行相应子目。

2 现浇梁、板等模板子目已包括铺筑底模内容,未包括支架部分。支架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3 现浇异形柱模板应执行柱式墩台身模板子目,人工费、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0,松杂枋板材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05。

4 箱涵制作顶板模板子目未包括支架部分,支架应按本章桥梁支架相应子目执行,支架重量应按设计图纸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8.1.3 桥梁支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桥梁支架子目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应另行计算。

2 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子目只含搭拆费用,未包含钢管材料消耗(使用费用),使用费用应按租赁费另行计算。

3 钢管支架子目适用于采用直径大于30cm的钢管作为立柱,在立柱上采用金属构件搭设水平支撑平台的支架。其中“钢管支架下部”指立柱顶面以下部分,“钢管支架上部”指顶面以上部分。

4 钢管支架下部子目按摊销编制;钢管支架上部子目只含搭拆费用,未包含钢管材料消耗(使用费用),使用费用应按租赁费另行计算。

8.1.4 水上安拆挂篮需浮吊配合时应另行计算。

8.1.5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脚手架子目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不再另行计算。

2 脚手架使用子目按常规方案编制,已综合考虑了脚手架使用相关的各种材料周转摊销及损耗。与施工实际不同时,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不变。

8.1.6 临时钢便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临时钢便桥安拆子目只含钢便桥安装、拆除费用,未包含钢便桥材料消耗(使用费用),钢便桥材料费另执行钢便桥使用费子目,使用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钢便桥使用费子目中已包含制作、除锈、防腐、刷油等相关费用。钢便桥使用费总费用不超过钢便桥主材新购总费用的2/3。

8.1.7 围堰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围堰子目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机械筑、拆的围堰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 围堰子目中黏土消耗量为取自然土方消耗量,结算时应按取土实际情况调整。

3 围堰工程中的钢桩、钢板桩的打、拔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4 尼龙编织袋围堰如使用其他袋装土围筑时,应按相应袋的规格、数量、单价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5 围堰工程施工中若搭设栈桥,应执行本章脚手架相应子目。

6 围堰工程尺寸的取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筑土、袋装围堰的堰顶宽为1.00mm~2.00m,堰高为4.00m以内。

2) 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00mm~2.50m,堰高为5.00m以内。

3) 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2.40m,堰高为3.50m以内。

4) 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0mm~3.00m,堰高为6.00m以内。

5) 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0mm~3.00m,堰高为6.00m以内。

7 施工围堰的尺寸应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8 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应扣除子目中驳船的消耗量。

 

8.2 工程量计算规则

8.2.1 模板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模板工程量应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以平方米计算。

3 预制构件中非预应力构件应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包括地模工程量。

4 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的芯模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5 灯柱、端柱等小型构件应按平面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6 无法拆除的箱梁内模应按该部分模板工程量每平方米增加0.03m3涂胶建筑模板计算。

8.2.2 桥梁支架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桥梁支架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按空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水上支架的高度从工作平台顶面起算。

1) 现浇梁、板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结构底至原地面的纵向平均高度)乘以纵向距离(两盖梁间的净距离)乘以宽度(桥宽+1.5m)计算。

2) 现浇盖梁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盖梁底至承台顶面的高度)乘以长度(盖梁长+0.9m)乘以宽度(盖梁宽+0.9m)计算,并扣除立柱所占体积。

3) 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租赁费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重量乘以租赁时间以吨·月计算。重量和租赁时间按设计图纸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如设计文件未明确也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租赁重量可分别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50kg和125kg(包括扣件等)计算。

2 防撞护栏悬挑支架按防撞护栏长度以米计算。

3 钢管支架下部及上部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钢管支架下部工程量按立柱(包括横撑、斜撑)设计尺寸质量以吨计算。

2) 钢管支架上部工程量按长度(两钢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乘以宽度(桥宽+1.5m)以平方米计算。

3) 钢管支架上部租赁费按每平方米重量乘以租赁时间以吨·月计算。重量和租赁时间按设计图纸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如设计文件未明确也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钢管支架上部租赁的综合金属设备(贝雷梁、万能杆件等)重量可按184kg/m2计算。

4 支架堆载预压工程量按支架承载的梁体设计体积乘以系数1.10以立方米计算。

5 钢箱梁临时支架安装、拆除工程量按综合金属设备(贝雷梁、万能杆件等)重量以吨计算,子目中只包含搭拆费用,使用费用按租赁费另行计算。

8.2.3 挂篮及扇形支架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挂篮制作、安拆按设计要求钢挂重量以吨计算。推移工程量按挂篮重量乘以推移距离以“吨·米”计算,推移距离按混凝土节段长度计算。

2 0号块扇形支架安拆工程量按顶面梁宽计算。边跨采用挂篮施工时,其合龙段扇形支架的安拆工程量按梁宽的50%计算。

3 挂篮和扇形支架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纸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如设计文件未明确也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挂篮制作工程量可按安拆工程量的30%计算,扇形支架的制作工程量可按安拆工程量乘以3.253t/m以吨计算。

4 挂篮、扇形支架发生场外运输时应另行计算。

8.2.4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单排、双排脚手架搭拆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柱形砌体按设计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0m乘以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2 单排、双排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以“100平方米·10天”计算。

3 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实际搭拆的空间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 垂直高度1.2m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坡度45°以上)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脚手架,挡土墙搭设脚手架面(单面或双面)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8.2.5 跨墩门架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跨墩门架组装、拆卸按不同门架高度以吨计算,门架使用费用按租赁费计算。跨墩门架的使用天数按实际计算,一套(二个)门架设备质量见表8.2.5。

表8.2.5 门架设备质量

跨径(m) 门架高(m)
9 16
20 29.7t -
30 35.2t 73.9t

8.2.6 后张法预制梁平面底座面积应按(梁长+2.0m)乘以(梁宽+1.0m)计算,其中梁宽指预制梁的顶面宽度。

8.2.7 临时钢便桥工程量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临时钢便桥工程量按设计重量以吨计算。

2 钢便桥使用费按租赁时间以吨·月计算。

8.2.8 围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土石围堰、木笼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以立方米计算。

2 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3 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8.2.9 筑、拆地模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筑、拆地模按设计图示筑、拆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 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地模按设计图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无设计图示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梁按6m2/m3混凝土地模计算。

2) 其他构件按4m2/m3砖地模计算。

3) 利用原有场地不计地模费,需加固和修复时可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