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钢结构工程

 


6.1 说明

6.1.1 本章包括钢管柱安装,钢梁安装,钢管拱安装,钢桁梁安装,钢结构构件涂装,剪力钉,钢构件二次运输。

6.1.2 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按工厂预制构件成品,现场安装编制。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品构件价格,成品构件价格为构件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应包含钢构件原材料费、制作加工费、除锈、底漆、封闭漆、中间漆、工厂预拼装费、深化设计费以及构件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的运输费用等。成品钢梁价格应综合考虑梁截面面积等有关因素。

6.1.3 钢结构构件安装子目已包含按照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自检的焊缝无损探伤检测费用;未包含第三方监检的焊缝无损探伤检测(如:X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及着色探伤)、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退磁、构件变形监测、沉降观测等费用。

6.1.4 节段梁拼装子目仅适用于设计文件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明确要求需分节、分段制作并运至现场拼装(不包含工厂预拼装)的构件。

6.1.5 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安拆子目适用于节段梁现场拼装所需的拼装平台及支撑钢胎架的费用。子目内已综合考虑钢构件原材及辅材消耗量、制作加工费,材料摊销次数按12次考虑,损耗率按8%计算,如与经审定的施工方案中摊销次数不同,应按比例调整材料摊销量,其他不变。

6.1.6 桥梁爬梯、螺旋楼梯应按本章梯道梁安装子目执行。

6.1.7 钢结构涂装子目按桥梁检查轨或已存在的梁底工作平台上完成作业编制,如现场施工条件限制,需要登高机械或搭设施工支架台时,应另行计算。

6.1.8 除氟碳面漆、环氧厚浆面漆外,钢结构构件涂装子目均按每遍厚度40μm综合考虑,与设计每遍厚度不同时,应按实际每遍厚度调整材料消耗量,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不变。

6.1.9 钢构件涂装子目中油漆材料种类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6.1.10 钢构件二次运输费用计取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适用于因施工场地的限制,钢构件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2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的限制,需要对材料堆放点进行变更而发生的装卸、运输。

 

6.2 工程量计算规则

6.2.1 钢构件安装及运输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主材(钢管柱、钢梁、钢管拱、楼梯等)的重量以吨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孔洞的质量,不增加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其中钢梁重量应按钢梁(含横隔板)、桥面板、横肋、横梁及锚筋重量之和计算。

6.2.2 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管柱工程量内。

6.2.3 拼装平台及支承钢胎架安拆的工程量,应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以吨计算。

6.2.4 钢结构涂装工程量应按钢结构设计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6.2.5 钢构件二次运输的距离应按装车地点至材料堆放场地中心的距离计算;材料堆放点变更时二次运输的距离,应按照新旧两个材料堆放点中心之间的间距计算。钢构件二次运输的工程量应按重量以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