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消防系统调试

 


5.1 说明

5.1.1 本章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和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等工程。

5.1.2 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

5.1.3 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

5.1.4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5.1.5 子目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另行计算。

5.2 工程量计算规则

5.2.1 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以“系统”计算,其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

5.2.2 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消火栓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计算;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计算。

5.2.3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

1 消防通讯调试(广播喇叭及音箱/通讯分机及插孔),按其数量以“个”计算;

2 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按其数量以“部”计算。

5.2.4 防火控制装置调试

1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调试,以“处”计算,一个阀为一处;

2 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风机、消防水泵联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点”计算,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5.2.5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以“点”计算。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