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说明

 


9.1.1 本章包括天棚基层处理,天棚吊顶,采光天棚、雨棚,天棚其他装饰构造。

9.1.2 天棚基层处理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面修补刮平子目适用于设计要求不抹灰,仅对混凝土面基层修补刮平的情况。

2 天棚抹灰应按本标准“墙柱面工程”的相应抹灰中内墙子目乘以系数1.20执行。

9.1.3 天棚吊顶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级天棚;天棚面层存在两个标高且高差小于或等于200mm者,或天棚面层存在两个标高且高差大于200mm,但不同标高的少数面积占该间天棚面积小于15%者,应按平级天棚执行。

2 天棚面层存在两个标高,高差大于200mm,且不同标高的少数面积占该间天棚面积大于或等于15%的天棚,应按跌级天棚执行;天棚面层存在两个标高以上,且不同标高的少数面积均占该间天棚面积小于15%的折线、跌落天棚应按跌级天棚执行。

3 艺术造型天棚吊顶分为多级造型(直线形)、拱(弧)形造型和工艺穹顶造型三种类型。天棚面层存在两个标高以上,且至少存在一个不同标高的少数面积占该间天棚面积大于或等于15%的折线、跌落天棚,应为多级造型(直线型)天棚;天棚面层为拱形、弧形时,应按拱(弧)形天棚执行;天棚面层为球冠时,应按工艺穹顶天棚执行;天棚造型为棱锥或棱台时,应按多级造型(直线型)天棚执行。

4 平级天棚、跌级天棚一般指直线形天棚,子目中不包括灯槽的制作、安装,灯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艺术造型天棚(含多级造型(直线形)天棚)子目中已包含灯槽的制作、安装。灯槽的工程量并入相应艺术天棚计算。

5 石膏板类天棚吊顶按龙骨、基层、面层分别考虑;矿棉板类天棚吊顶和金属板(网)天棚吊顶按龙骨和面层分别考虑。

6 天棚龙骨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棚吊顶龙骨子目中的龙骨材料按面积考虑,计价时,应根据主龙骨、次龙骨的大小、间距、含量换算龙骨材料消耗量及价格。

2)天棚吊顶的龙骨子目中的杉木板材、吊杆、铁件等材料消耗量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3)天棚龙骨刷防腐油等在龙骨材料单价中考虑,如采用现场涂刷应按本标准“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4)石膏板类天棚吊顶龙骨子目按平级、跌级和艺术造型分别考虑。

5)矿棉板类天棚吊顶龙骨子目按平级、跌级分别列项考虑。如设计为艺术造型天棚,其龙骨应按本章“石膏板类天棚吊顶”艺术造型天棚龙骨的相应子目执行。

6)金属板(网)天棚吊顶龙骨子目按平级考虑,设计为跌级天棚,龙骨按相应平级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调整龙骨材料单价。设计为艺术造型天棚,龙骨应按本章“石膏板类天棚吊顶”艺术造型天棚龙骨的相应子目执行。

9.1.4 天棚基层、面层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棚基层、面层板补嵌缝和接缝处理,应按本标准“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2 除专门配套的收口条之外,天棚基层或面层子目未包括其他线条或装饰线条,设计如有要求,应按本标准“细部装饰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3 天棚基层子目按单层板考虑,如设计要求多层基层板的,首层基层板应按相应基层子目执行,其余基层板应按相应基层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0执行。如设计要求面层采用石膏板、埃特板、硅酸钙板,应按相应基层子目执行。

4 石膏板类、矿棉板类和金属板(网)天棚吊顶的基层、面层子目均按平级考虑,跌级天棚的基层或面层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0,多级造型(直线型)天棚的基层或面层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拱(弧)形天棚的基层或面层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工艺穹顶天棚的基层或面层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60,材料按设计要求调整。

5 在多层板之间,如设计要求满刷白乳胶,应按本章“天棚基层板满刷白乳胶”子目执行。

9.1.5 其他天棚吊顶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他天棚吊顶包括格栅吊顶、方通吊顶、吊筒吊顶、挂片(垂片)吊顶、藤条造型悬挂吊顶、织物软雕吊顶和成品GRG饰面板吊顶。其他天棚按龙骨、面层合并考虑。

2 方通吊顶、吊筒吊顶、挂片(垂片)吊顶的龙骨和面层材料,子目中均按金属材料考虑,不同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3 设计为GRC饰面板,按GRG饰面板吊顶子目执行,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9.1.6 采光天棚、雨棚面板按不同材质及安装方式设置子目,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调整。采光天棚、雨棚骨架的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棚、雨棚的骨架(含拉索或拉杆)应按现行深圳市标准《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幕墙工程”相关子目执行,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0;如采光天棚、雨棚的面层为曲面,应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0。

2 与幕墙相连的室外天棚面层按采光天棚、雨棚相关规定执行,相应骨架按幕墙骨架相应子目执行。

9.1.7 天棚其他装饰构造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槽和灯片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槽和灯片子目仅包含骨架及基层板,不包含外饰面层及收口条、压条、装饰线条,应按本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2)执行灯槽子目时不应再计算天棚开孔。

3)灯槽和灯片的灯饰及照明管线均不包含在子目中。

4)灯槽子目按单层板考虑,如设计要求多层板的,面层板应按相应子目执行,其余应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0执行。

2 天棚开孔子目适用天棚吊顶现场的开孔。

3 现场制作的天棚检修口已包括在相应天棚吊顶制作、安装子目中,如果采用成品检修口,应按成品检修口子目执行。

4 天棚保温吸音层子目按100mm厚考虑,如设计厚度与子目不同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调整。

5 各龙骨子目中均不包括反向支撑、转换层、永久性马道等型钢骨架,如设计另有要求,应按本章“天棚型钢转换层、反向支撑”子目执行,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