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房屋修缮工程超高增加费说明

 


0.3.1 房屋修缮工程超高增加费是指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垂直交通时间、休息时间的延长造成的人工降效以及与施工人员配合使用的施工机械的降效而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了由于水压不足所发生的加压水泵台班费用。

0.3.2 房屋修缮工程作业面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最高作业面所处楼层结构底板上表面标高(其中外立面修缮工程算至外墙装饰作业最高点的标高)的高度,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按平均标高计算。

0.3.3 房屋修缮工程超高增加费适用于修缮工程作业面高度大于24m的工程,其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或相应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

0.3.4 作业面高度的人工、机械超高降效系数(J)按表0.3.4的规定确定。

表0.3.4 人工、机械降效系数表

0.3.5 超高增加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以上发包范围内修缮工程可计量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及运输、钢结构构件制作及运输、钢筋制作、材料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除外)的相应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降效系数计算超高增加费。

2 房屋修缮工程超高降效系数应按裙楼、塔楼(分栋)分别计算,仅对部分楼层进行修缮时,超高降效系数应按最高楼层所处作业面高度执行。

3 燃气、给排水工程因建筑物高度大于8层或24m导致的人工、机械降效,应按本标准“燃气、给排水工程”章节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