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城中村、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厂房、办公用房等既有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加固和修缮工程的工程量。

0.2.2 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使用范围、项目划分和工作内容一致。

0.2.4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日历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的,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如无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章说明、计算规则、子目配套使用。

0.2.9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章计算规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