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的新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计算。

0.2.2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项目划分和工作内容一致。

0.2.4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一致。本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日历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的,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的,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如未做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章说明、计算规则、子目配套使用。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除有特别注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建筑结构尺寸。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章计算规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