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2024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TY01-31-2021)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等基础上,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包括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十三章。

二、本定额是国有投资编审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是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各阶段造价编审工作的参考;是处理造价纠纷和进行造价鉴定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普通装饰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专业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按正常施工工期和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一)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三)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五、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六、关于人工。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人工费表示。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4年1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的。计价时,项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七、关于材料。

(一)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直接运到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应另计材料二次运输费。

(二)材料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各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本定额的材料按承包人自行采购考虑。发包人采购、供应到现场或到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材料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

(三)材料预算价格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的海口市2024年第一季度材料的平均价格取定计算;本定额预算价格中加“()”且有消耗量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未计价材料需要按实价乘以所列消耗量计入综合单价,并作为基数计算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

(四)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石材考虑,用量中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五)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六)本定额中所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编制的项目,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49.59元、200L灰浆搅拌机0.1台班,同时扣除原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136.30元,同时,将原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29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七)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按现拌编制,若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使用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预拌砂浆外,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55.39元,同时,将原定额中200L灰浆搅拌机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八)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枋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枋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树、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枫)、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九)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一)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材料消耗量,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其他材料费按项目构成表中列出名称的材料费用之和乘以其他材料费比例计算,材料费用之和不包括项目消耗量以“()”表示的材料。

(十二)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八、关于机械。

本定额中机械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种类、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但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关于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劳保福利费用、财务费、财产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税金和其他管理性的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劳动力招募费、企业定额编制费、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等)等。

十、关于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一、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一)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承包人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或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或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三、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8%列入综合单价计算。

十四、在洞内、地下室、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20%列入综合单价计算。

十五、本定额的装饰章节(第七章至第十章)是按中档装饰水平编制的,当列为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为主的国宾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项目定位较高或对装饰有高档设计要求的酒店、会所、影剧院、购物中心(商场)、综合医院、办公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高级住宅(别墅)及医养建筑等居住建筑;其装饰部分应按(不包含地下室部分的简单装修)第七章至第十章对应的人工费并参照下表系数进行调整:

十六、其他说明。

(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二)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三)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小于”者,均包括“××”本数;注明“××以外”或“大于”者,则不包括“××”本数。

十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十八、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修订,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