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下炸礁工程
说明
一、本节水下炸礁工程共9项定额,主要包括水下钻孔炸礁工程。
二、定额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节定额适用于一般水下炸礁工程。
2.定额中的“爆破层平均厚度”指被炸岩层的平均净厚,不包括炮孔超钻及计算工程量的超深部分。
3.挖泥船水下清渣,根据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工艺计算。条件不具备的,按本章第三节8m3抓斗挖泥船挖Ⅳ类土定额乘以1.30。清渣工程量一般按炸礁工程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