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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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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分为六节,主要包括陆上开挖工程、陆上铺筑工程、水下挖泥工程、水上抛填工程、水下炸礁工程和砌筑工程。 二、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均按自然方计算。自然方指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的土方;松方指自然方经过人力或机械开挖松动过的土方或备料堆置土方;实方指同填经过压实后的填筑方。 2.本章定额不包括施工排水、围堰及脚手架等措施内容,需要时应按有关定额计算。 3.定额项
目中土壤类别、岩石级别、挖泥土壤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壤类别按附表1规定划分; (2)岩石级别按附表2规定划分; (3)挖泥土壤类别按附表3规定划分。 4.水下挖泥及水上基床抛填定额水深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挖泥水深=施工水位-挖槽的设计底高程+平均允许超深-1/2平均泥层厚度; (2)水上基床抛填水深=施工水位-设计挖槽底高程-1/2基床厚度。 5.水上抛填工程定额中的码头基床抛石和深水独立墩基床抛石定额,分为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一般情况下,综合定额适用于编制概算,单项定额适用于编制预算。 6.定额中砂石材料的“直接来料”,指材料直接卸至施工部位,卸料前的费用计入填筑材料价格。 7.水上抛填定额中“自航驳抛填”或“方驳抛填”指施工单位使用本单位船舶进行装船、运输和抛填工作;“民船装运抛”指施工单位将材料装船、运输、抛填作业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单位仅负责抛填指挥和水下检查工作;抛填材料单价应包括装船、运输和抛填费用。 8.陆上开挖工程中,挖掘机在垫板上施工时,定额人工、机械数量乘以1.15系数,铺设垫板所需材料另行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开挖、铺筑和抛填工程的工程量应根据开挖或铺筑、抛填的设计断面以体积计算,并应按相应规范规定的超深、超宽及增放坡度计算施工增加量(水下基床抛填工程量除按设计尺度计量外还应考虑基槽开挖超深增加量);铺筑、抛填工程还应考虑沉降量。 2.抓斗挖泥船水下挖泥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及超深超宽按下图计算:
(2)抓斗挖泥船水下挖泥工程量应按设计断面加平均超深和每边平均超宽计算,不同规格挖泥船的平均超深和每边平均超宽值应按相应规范执行; (3)挖泥定额的水深按式1计算: 挖泥水深:施工水位一挖槽的设计底高程+平均允许超深-1/2平均泥层厚度 (式1) 3.水下基床抛填工程定额的水深应按式2计算: 水下基床抛填水深=施工水位一设计挖槽底高程-1/2基床厚度 (式2) 4.施工水位应以设计(包括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如条件不具备时,有潮港
采用工程所在地平均潮位;无潮港采用工程所在地施工季节的历年平均水位。 5.陆上土方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计要求以体积计算,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陡于1:2.5的陆上坡面开挖,应按岸坡挖土方计算; (2)槽底开挖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陆上开挖工程可按地槽计算; (3)不满足第(2)项规定且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陆上开挖工程,应按地坑计算; (4)平均高差在0.3m以内的陆上土方挖填,应按场地平整计算; (5)夹有孤石的土方开挖,大于0.7m3的孤石应按石方开挖计算; (6)开挖坑、槽工程量应按设计要求及放坡坡度计算。当设计未提供放坡系数时,可按表1参数选用。 表1土方工程放坡系数参考表
注:①挖深指坑、槽上口自然地面至槽底、坑底面的垂直高度; ②坑、槽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应分别按其挖深、放坡系数,依不同土质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③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可不扣除。 6.陆上石方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计要求以体积计算,工程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坡度陡于1:2.5且平均开挖厚度小于5m的,工程量应按坡
面石方开挖计算; (2)沟槽底宽在7m以内且长度大于3倍宽度的,工程量可按地槽计算; (3)不满足第(2)项规定且底面积小于200m2、深度小于坑底短边长度或直径的,工程量按地坑计算; (4)开挖沟槽、基坑石方应按设计要求的放坡坡度计算,当设计文件未提供放坡系数时,可按表2参数选用。 表2石方工程放坡系数参考表
7.码头、护岸后的铺筑或抛填工程,工程量应分别按棱体和场地铺筑、抛填工程计算;棱体的计算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码头、护岸的二倍高度确定棱体计算宽度,据以计算工程量。 8.基床夯实工程量应根据设计要求按
面积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建构筑物底面尺寸各边加宽1.0m确定。若分层抛石、夯实应按分层处的应力扩散线各边加宽1.0m确定。 9.基床整平工程量应根据设计要求按面积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粗平时,按建构筑物底面尺寸各边加宽1.0m计算;有护面块体时,按压脚块底边外加宽1.0m计算;对于码头基床包括全部前肩范围; (2)细平时,按建构筑物底面尺寸各边加宽0.5m计算;有护面块体时,按压脚块底边外加宽0.5m计算;对于码头基床包括全部前肩范
围。 10.陆上爆破和水下炸礁工程量应根据设计断面和超深、超宽量之和按体积计算;设计未提出超深、超宽量时,应根据相应规范确定超深、超宽量。 11.铺筑工程量应按设计要求以体积计算,不应扣除预埋件和面积在0.2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12.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外形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应扣除预埋件和面积在0.2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附表1土壤分类表
附表2岩石分级表
附表3挖泥船挖泥土壤分类表
注:Ⅰ、Ⅱ类土壤以液性指数为主要判别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