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本定额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安装工程、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其他工程共六章,适用于沿海港口水工建筑物和陆域构筑物工程及附属工程,以及沿海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及附属工程等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也可用于其他造价文件的编制。

二、本定额是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并用人工、材料和船舶机械艘(台)班消耗量表示的工程定额,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依据,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6-2019)的配套定额,应与《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6-2019)《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T276-2-2019)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T277-2019)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按以下原则制定。

1.定额根据水运工程有关技术标准,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常规的工程结构、合理的施工工艺等要素选型制定。

2.定额人工和施工船舶机械消耗按8小时工作制制定,并考虑了正常的潮汐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以及工序搭接、配合质量检查和其他必要的施工时间消耗。

3.定额中材料消耗,包括工程本身直接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按规定摊销的施工用料,以及场内运输和操作消耗,

四、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编制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根据各章节的相 应规定直接使用本定额;编制概算时,可在套用本定额计算出定额直接费后乘以概算扩大系数,概算扩大系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的设计深度、结构及施工条件的复杂程度等 因素合理确定扩大系数;

(2)对于码头、直立式防波堤、直立式护岸、海孤立建(构)筑物、船坞、船台、滑道等工程,概算扩大系数按1.02~1.05确定;

(3)对于栈引桥、斜坡式引堤、斜坡式防波堤、斜坡式护岸、其他水工及陆域建(构)筑物等工程,概算扩大系数按1.01~1.03确定;

(4)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概算扩大系数。

2.定额的人工、材料消耗,以及船舶机械配备和消耗,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不应调整,

3.定额项目的“工程内容”以主要工序列示,次要工序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工程内容中,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一般情况下不 应增减。

4.定额中的基本运距及增运距应按定额规定执行,运距小于等于基本运距时不做调整。

5.定额中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混凝土构件水上增运距定额,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200km以内的驳载运输,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运输距离50km以内的,按相应增运距定额计价;

(2)运输距离超过50km时,超出部分按增运距定额乘以0.75系数计算,全程按分段累加法计价;

(3)运输距离超过200km的,不适用增运距定额,应按水路运输有关标准计算相应运输费用。

6.定额中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混凝土构件陆上增运距定额,适用于20km以内的运输。运输距离超过20km的,不适用增运距定额,应按公路运输有关标准计算相应运输费用。

7.对于外海工程,定额中的294kW拖轮,应调整为441kW拖轮。

8.定额正表列示的混凝土及砂浆为复合材料,材料规格按综合选型确定,使用定额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的规格品种计价。

9.本定额正表中自航船舶按辅助施工状态确定燃油消耗,计算超运距费用时自航船舶应按航行状态考虑燃油消耗量,自航船驳按《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规定燃油消耗的3.5倍计,自航泥驳按《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规定燃油消耗的1.5倍计,相应调整自航船舶台班单价。

五、一个建设项目中的一般水工工程、陆域构筑物工程,其基价定额直接费小于300万元时,应计列小型工程增加费,小型工程增加费费率按定额直接费的5%计列。

六、其他有关说明。

1.定额正表中带括号的材料,其括号表示该项材料在该定额项目中只计量不计价。

2.定额中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上”或“××以外”者,均不包括“××”本身。

3.定额步距表述含义为:大于前项定额步距划分、小于等于本项定额步距划分。如:矩形梁预制、堆放,每根梁体积步距为3m35m310m3定额,各项步距分别指每根梁体积≤3m33m3<每根梁体积≤5m35m3<每根梁体积≤1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