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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疏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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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绞吸式、链斗式、抓斗式、铲扬式挖泥船及索铲挖泥、挖砂,共42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对河、湖、渠、海边的开挖、清淤和吹填工程。 三、本章定额均以水下自然方为计量单位。如吹填工程以陆上吹填方为计量单位,应考虑流施工期吹填土的沉陷方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方量和流失土方量。其开挖过程中的超挖及倒淤等因素已综合计入定额。 四、疏浚工程的土、砂分级: 土类:按照《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中“疏浚土分级表”的前七级进行划分,其分级标准见附录《疏浚工程土类分级表》。 砂类:按照《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2014)中“疏浚土分级表”的砂类进行划分,其分级标准见附录《疏浚工程砂类划分表》。 五、绞吸式挖泥船定额,按排泥管线长度选用,如实际排泥管线长度介于定额两子目录之间时,可用内插法计算。 六、由于风浪、雾天、潮汐、水流过速、船舶避让、芦苇、树根、水下障碍物等不可避免的外界原因,直接影响绞吸式挖泥船正常施工时,按表8-1所列系数调整定额。 表8-1 七、绞吸式挖泥船定额是在挖深小于或等于基本挖深时的船舶每万立方米台时数,超过基本挖深后,每超过1m按表8-2增加系数调整定额。 表8-2 八、定额子目备注中的排高是指挖泥船泥泵水平中心点至排泥管出口处断面水平中心点的高差。超排高指排高超过标准排高的部分。 九、本定额中浮管线(指浮筒管线或浮体管线或自浮管)的定额耗量按固定组数计算。在定额使用中,管线的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浮管线组(根)时=浮管组(根)数×挖泥船台时; 岸管根时=岸管根数×挖泥船台时。 其中,岸管根数=(排泥管线长度-浮管线长度)/岸管单根长度, (计算岸管根数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至整数)。 十、挖泥船定额的人工是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如对排泥管线的巡视、检修、维护等。不包括陆上排泥管线的安装、拆除、排泥场围堰填筑和维修用工。 十一、本定额均按非潜管制定。如使用潜管时:相应排距(浮管线长度+潜管长度+岸管长度)下,定额子目的人工、挖泥船及配套船舶定额耗量均乘以1.04的系数。同时,额外增列潜管组时耗量,此外浮管线、岸管线的定额耗量据实调整计算。 岸管根时=岸管长度÷岸管单根长度×挖泥船台时; 潜管组时=潜管长度÷潜管单套长度×挖泥船台时; 浮管线组(根)时=浮管线长度÷浮管单组(根)长度×挖泥船台时; 所用潜管的潜、浮所需的动力装置及充水、充气、控制设备等,应根据管径、长度等另行计列。 十二、如设计总开挖泥(砂)层厚度大于或等于绞刀直径的0.5倍,而小于绞刀直径的0.9倍时,按表8-3所列系数调整挖泥船、配套船舶及人工定额;如设计总开挖泥(砂)层厚度小于绞刀直径的0.5倍时,则不执行本定额。 表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