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堆砌石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堆石、砌石、抛石等,共46节。适用于坝体堆石料开采、填筑、砌筑、护坡、护底、挡墙、明渠、隧洞、排水沟、截水沟、砖砌等堆砌石工程。

二、本章定额计量单位,堆石料开采按自然方计,其他除注明外均按建筑实体方计。

三、根据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允许的超填量及必要的施工附加量、损耗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和费用等均已计入定额。

四、本章定额石料规格及标准说明。

1.碎石:指经破碎、加工分级后,粒径大于5mm的骨料。

2.片石(毛石):指每块体积一般为0.01~0.05m3,中部厚度大于15cm,无一定规则形状的石块。

3.块石:指厚度大于20cm,长宽各为厚度的2~3倍,上下两面平行且大致平整,无尖角、薄边的石块。

4.卵石:指最小粒径大于20cm的天然河卵石。

5.毛条石:一般指长度大于60cm的长条形四棱方正的石料,表面凸凹不超过20mm。

6.料石(粗料石):指毛条石经过修边打荒加工,一般为长方形、外露面方正,各相邻面正交,表面凸凹不超过10mm,石料厚度不小于20cm,长度不小于厚度2倍的石料。

7.砂砾料:指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砾)石混合料。

8.堆石料:岩石经爆破后,无一定规格,无一定大小,能够满足设计粒径和级配要求的上坝料。

9.反滤料、过渡料:指土石坝或一般堆砌石工程的防渗体与坝壳(土料、砂砾料或堆石料)之间的过渡区石料,由粒径、级配均有一定要求的砂、碎石等组成。

10.垫层料:一般指具有良好的级配,最大粒径满足设计要求的石料。

五、本章材料消耗量定额中石料计量单位:填筑定额中堆石料、过渡料为自然方,反滤料为成品堆方;砌筑定额中块石、片石、卵石为成品堆方,料石、条石为清料方。

六、第3.24~3.33节机械填筑土石坝堆石(砂砾、反滤、过渡)料为综合定额,其中机械填筑坝体砂砾料定额按挖掘机械采挖自然状态的砂砾混合料直接上坝编制;机械填筑堆石料定额按挖掘机械采挖山场经爆破后的堆石料上坝填筑编制,定额中堆石料只计钻爆费用;机械填筑反滤料、过渡料定额中的砂及碎石的数量和组成比例可按设计资料进行调整。

七、第3.24-3.33节定额,已按规定计入了从开采到坝面填筑的各项损耗以及超填量、施工附加量,采用该定额时不再调整。如需按单项定额编制(挖运定额采用第1、2、6章定额相关子目)综合补充定额时,可按下式调整计算:

每压实成品方需要的自然方量=(1+A)×设计干容重÷天然干容重

综合系数A,包括上坝运输、削坡、施工期沉陷、超填及施工附加量等损失因素。A值应根据建筑物结构、运输条件和施工技术参数分析确定,也可参考表3-1。

表3-1 综合系数A值

八、定额中不包含过渡料、垫层料需筛分时的筛分费用,筛分费用可参照第6章砂石备料工程定额计算。

九、定额中不包含堆石原料开采中的料场剥离、无用层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