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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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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础单价编制 一、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表1.4-1标准计算。 表1.4-1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标准
注 1.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一至六类地区的类别划分参见附录1,执行时应根据最新文件进行调整。一般地区指附录1之外的地区。 2.西藏地区类别执行西藏特殊津贴制度相关文件规定,其二至四类区划分的具体内容见附录2。 3.工程项目跨不同地区类别,可按主要水土保持设施所在地确定,也可按工程规模或投资比例经综合分析确定。 4.定额人工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调整办法以行业归口管理的定额站颁发的文件为依据。 二、材料预算价格 (一)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对于用量多、影响投资大的主要材料,如水泥、钢筋、柴油、外购砂石料及块石等,一般需编制材料预算价格,也可参考执行主体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由材料原价、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组成。 计算公式为: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除税价)+运杂费(除税价)]×(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运输保险费 1.材料原价 根据材料类别,分别按工程所在地区大型物资供应公司或材料交易中心的市场成交价、选定的生产厂家的出厂价、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价格信息发布价格计算。 2.运杂费 铁路运输按铁路行业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计算其运杂费。公路及水路运输,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规定标准或市场调查标准计算。 3.采购及保管费 按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包括运输保险费)的2.3%计算。 一般情况下,水土保持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可直接采用主体工程造价文件中选定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 (二)苗木、草、种子预算价格 苗木、草、种子的预算价格以苗圃或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加上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计算,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苗木、草、种子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按运到工地不含增值税价格的0.55%~1.1%计算。 (三)其他材料预算价格 其他材料预算价格可采用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格或市场调查价格,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材料基价 当计算的材料除税预算价格超过规定的限制价格(材料基价)时,应按基价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超过部分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列入单价表并计取税金。主要材料基价见表1.4-2。 表1.4-2 主要材料基价表
三、电、水、风预算价格 (一)施工用电价格 施工用电价格由基本电价、电能损耗摊销费和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按国家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不含增值税电网电价,以及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也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用电价格计算。 1.电网供电 供电价格=基本电价(除税电价)×1.06 2.柴油发电机供电 供电价格=[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1.4 (二)施工用水价格 施工用水价格由基本水价、供水损耗和供水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供水系统设备组(台)时,按照不含增值税总费用和总有效供水量计算,也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用水价格计算。 施工用水价格=[水泵组(台)时总费用÷水泵额定容量之和]×1.45 (三)施工用风价格 施工用风价格按0.18元/m3计算。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应依据《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机械台时二类费用人工单价执行本编制规定工资标准。 对于定额缺项的施工机械,可参考有关行业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五、砂石料单价 一般情况下,水土保持工程砂石料单价与主体工程造价文件确定的砂石料单价保持一致,并执行前述材料基价规定。外购砂石料按本节前述规定执行。 六、混凝土材料单价 根据设计确定的不同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标号、级配和龄期,分别计算出每立方米混凝土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包括水泥、掺和料、砂石料、外加剂和水),计入相应的混凝土工程单价内。 混凝土配合比的各项材料用量,应根据工程试验提供的资料计算;无试验资料时,可参照《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表计算。 定额中采用混凝土管等成品构件时,基价按市场价20%计取。 第二节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一、建筑工程单价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施工机械台时费(元/台时) (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 2.间接费 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费率 3.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4.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基价)×材料消耗量 5.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率 6.建筑工程单价 建筑工程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税金 二、安装工程单价 安装工程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1)排灌设备安装费按排灌设备费的6%计算。 (2)监测设备安装费按监测设备费的5%计算。 三、取费标准 (一)其他直接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西南区、中南区、华东区0.5%~0.8%。 (2)华北区0.8%~1.5%。 (3)西北区、东北区1.5%~2.5%。 (4)西藏自治区2.0%~4.0%。 西南区、中南区、华东区中,按规定不计冬季施工增加费的地区取小值,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的地区可取大值;华北区中的内蒙古等较严寒地区可取大值,其他地区取中值或小值;西北区、东北区中的陕西、甘肃等取小值,其他地区可取中值或大值。 注:工程措施(固沙及土地整治工程)、植物措施取下限。 2.夜间施工增加费 该费按基本直接费的0.3%计算。 注:工程措施(固沙及土地整治工程)、植物措施不计此项费用。 3.临时设施费 该费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工程措施(除固沙及土地整治工程)、监测措施:按基本直接费的2.0%计算。 工程措施(固沙及土地整治工程)、植物措施:按基本直接费的1.0%计算。 4.其他 其他按基本直接费的0.5%计算。 (二)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按表1.4-3计算。 表1.4-3 间接费费率表
(三)利润 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 (四)税金 税金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之和的9%计算。 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为9%,税率变化时,应根据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适时调整。 第三节 各部分投资编制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1)按设计工程量或设备清单乘以工程(设备)单价进行编制。 (2)安装费按设备费的百分率计算。 (3)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按本规定执行,三级项目可根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1.水土保持监测 (1)土建设施及设备按设计工程量或设备清单乘以工程(设备)单价进行编制。 (2)安装费按设备费的百分率计算。 2.弃渣场稳定监测 根据弃渣场稳定监测需要,按照弃渣场稳定监测方案有关监测内容、设施设备等进行编制。 3.建设期观测费 建设期观测费包括系统运行材料费、维护检修费和常规观测费,可在具体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及监测时段的基础上分项计算,或按主体工程土建投资合计为基数,按表1.4-4所列标准计列。 表1.4-4 建设期观测费标准
注 1.监测期大于4年的项目,建设期观测费在表列标准基础上乘1.1的系数;监测期大于8年的项目,建设期观测费在表列标准基础上乘1.2的系数。 2.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介于两数之间的,建设期观测费按照内插法计列。 3.主体工程土建投资超出100亿元的,建设期观测费按0.045%计列。 4.线性工程取费按线路长度L进行调整,50km<L≤200km时,建设期观测费在表列标准基础上乘1.05的系数;200km<L≤600km时,建设期观测费在表列标准基础上乘1.1的系数,L>6001km时,建设期观测费在表列标准基础上乘1.2的系数。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1.临时防护工程 临时防护工程指施工期为防治水土流失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编制。 2.其他临时工程 其他临时工程按一至三部分投资合计的1.0%~2.0%计列。 3.施工安全生产专项 依据现行规定,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购置费)之和的2.5%计算。费率变化时,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适时调整。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1.建设管理费 (1)项目经常费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6%~2.5%计算(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费可按市场调节价计列或根据实际计算)。 (2)技术咨询费根据工作内容,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4%~1.5%计算(弃渣场稳定安全评估费可按市场调节价计列或根据实际计算,不涉及此项费用的不计列)。 2.工程建设监理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以发改价格〔2007〕670号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 3.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遇大型、特殊工程,经论证确需开展有关科学研究试验的可列此项费用,一般按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2%~0.5%计列,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求经方案论证后计列。 (2)工程勘测设计费。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测设计费按照批复费用计列。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测费、设计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按市场调节价计列或根据实际计算。 相应阶段的工程勘测设计费应根据所完成的勘测设计工作阶段确定,未发生的工作阶段不计相关费用。 第四节 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按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3%~5%计算。投资规模大的工程取中值或小值,反之取大值。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不单独计列价差预备费。 第五节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收费标准计算。 第六节 水土保持总投资 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预备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之和构成水土保持静态总投资,即水土保持总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