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一节 编制原则


(1)环境保护投资是水利工程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为环境保护目的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所需投资和监测、调查、补偿等其他环境保护费用。

(2)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算项目划分为环境保护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环境影响补偿费四部分。具体划分如下:

(3)列入《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项目划分中的工程部分且同时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项目,其投资应列入工程部分,不应在环境保护投资中重复计列。

(4)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环境保护项目,应列入环境保护措施投资中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列入《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项目划分中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的环境保护项目,其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不再计入本规定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5)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不计入本规定的环境保护投资。

(6)环境保护设计概算应采用工程部分的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基础单价计算工程单价,工程部分未包含的项目单价可参照国家及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确定。

(7)环境保护投资应计入水利工程的静态总投资。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由工程总投资概算计列,本规定的环境保护投资中不计列。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5)有关合同协议。

(6)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