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工程分类、概算组成及编制依据
|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分类。本规定将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三大类,如图1-1所示。 图1-1 水利工程分类 枢纽工程包括单独立项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拦河水闸工程,以及引水工程、河道工程中主要建筑物级别为1级或2级的水源水库、水源枢纽、调蓄水库、泵站、其他重要控制性建筑物等独立建筑物。 引水工程包括供水工程、灌溉工程(1)、其他调水工程。灌溉工程(1)指灌溉工程中设计流量≥5m3/s的骨干工程。 河道工程包括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灌溉工程(2)。灌溉工程(2)指灌溉工程中设计流量<5m3/s的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 按照确定的工程类别,分别采用本规定的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工程相关编制规定。其中,灌溉工程(2)中隧洞、渡槽等建筑物较多的骨干工程适用引水工程的相关编制规定,采用引水工程下限费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1。 (2)水利工程概算组成。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概算、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等组成,如图1-2所示。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当与工程部分概算一起汇总至工程总概算(设计概算),其中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统一计列。格式见第五章中概算表格相关内容。 (3)本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工程部分概算编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环境保护工程概算、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当分别执行相应的编制规定。 (4)汇总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概算的项目投资,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投资组成如图1-3所示。 图1-2 水利工程概算组成 图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组成 第二节 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3)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编制的设计工程量成果报告。 (5)确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和相关费用所依据的文件、价格信息、询价报价资料、合同协议等。 (6)其他。 第三节 概算文件编制一般要求 (1)概算工程量应当与设计工程量成果报告一致。 (2)概算建筑和安装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工程设计(含永久和临时建筑物设计、设备和管道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特征参数编制。 (3)依据相关行业编制规定和定额编制的专项工程概算,相应投资可以计列在工程部分概算的基本预备费之后、静态投资之前。一般不在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分概算之外单独计列专项工程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