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乌鲁木齐地区2020年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01年全国统一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3年新疆机械台班费用》《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估价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估价表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内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项目。
四、本估价表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
五、本估价表中定额内人工费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组成:
1.定额内人工费单价
本估价表内人工费单价以综合工日表示,其中二类人工148元/工日,三类人工172元/工日。
2.定额内材料预算单价
1)本估价表内的材料预算单价是材料由提货地点到达工地现场的全部费用价格。包括:原价、运杂费、运损费、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损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其中运损费=(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运输损耗率为0.5%,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5%。
3)本估价表内的材料原价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在国标基础上的合格产品供应价。如与实际有差异,均可进行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本材料预算单价中,材料运距的城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天山区南界和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昌吉市东界,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超出此城区范围可计算超运距费用,其超出部分只计增值税销项税税额。
3.定额内施工机械台班费单价
施工机械台班费单价是根据《2001年全国统一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3年新疆机械台班费用》《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的,其中已扣除了进项税税额。二类费用:机上人工单价,按照二类人工(安装)预算单价148元/工日执行,电及燃油价格按编制期价格综合确定。
六、本估价表中有关情况说明
1.本估价表中的预拌混凝土均为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价格均为入模价。
2.本估价表中基价未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试行)中带“()”材料预算价格,应另行计算。
3.本估价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七、本价格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乌鲁木齐建筑市场运行服务中心造价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