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通用安装工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22年塔城地区沙湾市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依据2015版《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编制的。

二、本估价表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估价表与2015版《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估价表是编制安装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估价表内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每工日132元。

六、本估价表内的材料预算单价是材料由提货地点到达工地现场的全部费用价格。包括:原价、运杂费、运损费、采购及保管费。

七、本估价表内的材料原价为一般计税法在国标基础上的合格产品供应价。如与实际有差异,可以进行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本估价表内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2001版《全国统一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3版《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5版《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编制的,其中已按一般计税法扣除了进项税税额。具体详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编制说明。

九、本估价表中有关情况说明

1.本估价表中的“基价”不包括定额中带“()”的材料单价。

2.2015版《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部分材料价格取定区间较大,为确保估价表在计价活动中的准确性及市场化需要,特将2015版《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部分材料设置为主材不取定除税预算价格,子目“基价”中亦不包括,使用中自行确定除税市场价。

3.定额子目中,当材料列项仅有主材和其他材料费时,其他材料费应以主材费为基数按定额中“%”计取。

4.本估价表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估价表中的材料预算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均为除税价

5.本价格中预拌混凝土均为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价格均为入模价。

6.本估价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均不包括xxx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