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
5.1 一般规定
5. 1. 1 本条规定了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线路构成、分类。
广播电视微波线路工程可由首站、中继站(含有人站和无人站)、枢纽站、终端站构成。广播电视微波线路根据建设规模分为于线微波线路和支线微波线路。
5. 1. 2 本条规定了广播电视微波天线前方的净空区要求。微波天线的正前方要求有一定空旷地带(即净空区)。净空区相关要求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T 13616执行。
5. 1. 3 本条第5 款中采用直流电源供电设备一般是指专用的传输、通信类设备,如微波设备、光传输接入设备等;采用交流供电设备一般是指通用类设备,如电脑、服务器、交换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