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技术系统
3. 2. 2 发射台各技术系统都应有相应的自动化系统,各系统能够独立运行,同时还可以通过台一级的系统统一指挥,协同工作,可以实现全台技术设备的自动化运行。
3. 2. 3 为保证节目源的不中断传输,应在卫星接收、光缆传输、微波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中,选择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传输方式同时传送节目源信号,互为备份。当不具备选择两种方式的条件,只能选择一种传输方式时,应保证两路信号的独立性,当选择单一卫星接收方式时,应选择两颗不同卫星上的C 和Ku 波段作为主、备传输方式;当选择光缆或微波方式时应选择两路不同的路由,避免同时损坏或被破坏。
3. 2. 7 中波天线电气高度为中波天线的实际工作高度,以波长计,区别千中波天线的机械高度。
3. 2. 8 中波天线敷设地网,以保障播出覆盖效果。地网设置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T 5034 相关要求执行。
3. 2. 9 中波或短波发射天线之间的布局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避免遮挡影响,保障播出覆盖效果。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T 5034 相关要求执行。
3. 2. 10 中波或短波馈线导线与其他物体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保障馈线安全,避免电气影响,减少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