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广播电视发射台

3.1 一般规定

3. 1. 2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 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不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的保障要求具体如下:
     (1) 中央直属发射台、位千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2) 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3) 县级广播电视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3. 1. 3 本条规定采用天波服务的中波或短波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物(包括近处的和远处的)时,障碍物的最小高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