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技术系统
3. 2. 1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演播室应配置监听监看系统和内部通话系统等辅助系统。
3. 2. 2、3. 2. 3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这两条规定了直播演播室视音频系统及设备的配置要求。
3. 2. 4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广播直播室与播出系统的信号传输路由要求。
3. 2. 5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不同等级下,外场转播系统与播出系统的信号传输路由要求。
3. 2. 6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 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演播室演出区灯光需要满足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演播室节目制作和图像摄制要求。”相适应”主要是指灯光的垂直照度、色温、显色指数等关键指标要满足摄像机摄录场景的灵敏度、色域、饱和度、清晰度的呈现。
3. 2. 7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0 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演播室灯光、音响、舞美设备电动悬吊装置具有安全运行、安全检测功能和措施,以保证演播室内演员、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