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采集录制系统
3.1 一般规定
3. 1. 1 采集录制包括在演播室拍摄音频、视频,在录音室、配音室录制声音,在广播直播室录制和采集声音,在外场拍摄图像图片、录制声音、记录文字。按照功能需求设置演播室、录音室、配音室以及广播直播室等。
3. 1. 2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规定了直播演播室灯光供配电系统的配置要求,满足主持人基本摄像照度要求的面光灯具,应采用UPS 供电。
3. 1. 3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 5067 ,规定了应急疏散照明最低照度的要求。本条提到的场所均为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人员较密集且人员构成不固定的场所,对整个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熟悉,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可以避免火灾时的混乱,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
3. 1. 4 演播室内设备昂贵,在制作节目期间有人为制造烟或火的现象,因此雨淋系统动作前,应经过人员确认。
3. 1. 5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相关规定,该规范中第5. 1. 1 条、表5. 2. 1 规定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按此要求确定装修材料的选用,能减少火灾危害。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包括:演播室、导控室、调音室、录音室、录音控制室、音乐制作室等。
3. 1. 6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各类直接参与采集录制的空间,如演播室、录音室、直播间、配音间、审听审看间等,必须满足相应的建筑声学要求,这类声学要求也是广播电视用房与其他建筑用房的主要区别之一。建筑声学工艺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建筑物环境噪声和振动控制。
(2) 通风和空调系统噪声控制。
(3) 机电设备隔振。
(4) 节目制作空间及控制室音质控制。
如果缺少相关内容,将无法保证建成后的空间满足节目制作需要,同时,在工程实践中,声学缺陷往往在房间投入使用后才会被使用方发现,而这时通常已经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或需要投入巨大的代价进行整改。
由于声学设计的特殊性,工程设计图纸、效果图、计算书等资料无法使使用方对空间声学效果有直观的了解,只能通过客观数据说明采集录制用房声学环境的建设目标,建成后只有进行声学测量才能判定是否达到建设目标。此外,声学是实验性的科学,声学测量是设计的一部分,对千设计指标的实现,经验的总结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采集录制用房的声环境条件也是录音师、调音员开展工作所必须了解的重要资料。测量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能力、资质的单位执行,包括声学设计单位或其他机构,而不应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检测。
3. 1. 7 本条要求为所有用于音乐录音的录音室配置封闭独立的录音控制区,即通常所说的录音控制室,控制室的声环境应满足录音需要。传统用千录音的广播电视采集录制用房通常配有封闭的录音控制室,使录音师在监听、混音、制作时不影响声音采集,控制室应具备满足录音监听需要的声学条件以保证制作节目的回放效果。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根据对节目制作单位的调研,并结合国内近些年的工程实际,发现很多用房条件相对紧张的节目制作机
构往往设置部分不带独立录音控制室的录音间,用千简单的语言录音、自配音或简单的单人音乐创作。而各类用于音乐节目制作的音乐录音室因其对监听环境要求较高、制作复杂程度较高、素材收录质量要求较严格等特点,无论使用面积大小均配置封闭的独立录音控制室。
3. 1. 8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广播直播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广播直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