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0. 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目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是国家重要的文化基础设施之一,是发布权威声音、引导舆论宣传、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的主要设施。为建设好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并发挥其预期作用,需明确监管机构的技术依据,强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底线要求。

1. 0. 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是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强制性要求,涵盖了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全生命周期。
     广播电视制播业务流程包含采集录制、内容编辑、播出控制、总控与传输等环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既要搭建完备的制播系统,还须配置相应的技术用房,保证必要的物理空间。根据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制播系统增加了新的内涵,应满足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制播要求,同时,本规范还适用于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 、互联网电视(OTT) 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内的制播业务;在技术用房方面应满足制播流程所需的建筑空间容量和合理的功能分区要求,应避免功能分区的混乱和碎片化造成技术系统的复杂化和可靠性降低。

1. 0. 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 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