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技术系统
3. 2. 1 演播室应配置监听监看系统和内部通话系统。
3. 2. 2 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信号应来自不同的切换设备,应保障信号源切换时画面无跳跃。
3. 2. 3 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信号应来自不同的调音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千锁相状态。
3. 2. 4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广播直播室主备信号应通过两个及以上不同路由传送至播出系统。
3. 2. 5 当设外场转播系统时,外场转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级、乙级:外场转播系统主备播出信号应通过两个及以上不同路由传送至播出系统;
2 丙级:外场转播系统应传送主备播出信号至播出系统。
3. 2. 6 演播室演出区基础光垂直照度、色温、显色指数等应与摄像机图像拍摄要求相适应。
3. 2. 7 演播室灯光、音响、舞美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悬吊装置的升降均应有上下限位及过载保护装置;电动水平吊杆、电动吊架及自提升吊杆应设置松断绳保护、防冲顶保护装置。
2 灯光、音响、舞美设备及其附件安装应连接牢固,并应具有防止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