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采集录制系统
3.1 一般规定
3. 1. 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设置采集录制相应的技术系统和功能分区。
3. 1. 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直播演播室灯光设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设备应由UPS 供电。
3. 1.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千120m2的录音室,建筑面积大千50m2的化妆室、候播区应设置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 lx 。
3. 1. 4 演播室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当同一空间设有两个及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标识雨淋系统分区平面图,并标注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 1. 5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墙面、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材料。
3. 1. 6 用千声音采集、音频编辑制作的采集录制用房应采取建筑声学措施。施工完成后,应按要求对声学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3. 1. 7 音乐录音室应有封闭独立的录音控制区。
3. 1. 8 甲级、乙级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广播直播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广播直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