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空间

4.1 套内空间

4. 1. 1 本条规定了卧室最小使用面积,是住宅功能需求的基本保障之一。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第1款,卧室为单人还是双人与用户的使用情况有关,很难明确定位,因此本规范的卧室最小面积不分单人卧室和双人卧室。
     第2款,"兼起居室的卧室”是指既有起居室活动功能,又有卧室睡眠功能的空间(房间)。兼起居室的卧室通常需要增加沙发和餐桌的面积,因此相对于单独的卧室最小使用面积有所增加。考虑到小套型住宅的实际情况,以及住宅部品产业化、集成化及家电技术发展、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本规范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的基础上将兼起居室的卧室最小使用面积调整为9m2
     第3款,本款规定卧室短边的最小净宽(墙体之间的距离)是为了避免卧室过千狭长,让房间便千使用,且便于家具布置。
     本规范规定的面积、尺寸要求均为最小或最低要求,对于有其他专门要求者,应在此基础上增大。

4. 1. 2 本条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净高,以提升住宅品质,留出足够的空间高度,保障住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空间感受,有良好的空气品质和自然通风,并便千大型家具搬运。
     第1款,规定住宅的最低层高为3.00m, 比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规定的"住宅层高宜为2. 80m" 有所提高,主要原因如下: (1) 提高层高有利于让住宅有更高的净高,提升了空间舒适度,适应了我国人均身高的提高,给使用者更好的空间感受,减少压抑感,让房间有更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品质。(2) 提高层高要求,为多样化的装修、后期的改造、技术的发展、生活需求的变化提供了更充足的空间条件,便于住户安装吊灯、吊扇、空调系统、地板采暖、智能家居系统,便于利用高度设置双层床、增加储物空间、进行室内体育运动,也更容易采用装配式装修、实现管线分离、加强楼板隔声、设置吊顶或地面架空。
     第2款,卧室和起居室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空间感受,有更好的空气品质和自然通风,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均身高的提高,本条卧室、起居室的室内主要空间的最小净高由2. 40m提高到2.60m 。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主要针对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等与地面的距离,只有控制局部净高,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在一个房间中,当低于2.60m 、高于2.20m 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 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第3款,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需要有能够直立活动的空间,如果净高低于2.2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就会造成使用困难。
     第4款,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叉较少,空间较小且顶部管线较多,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低。厨房、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方面考虑不应低于2.20m 。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 20m 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整体卫生间、整体淋浴间内的净高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4. 1. 3 本条规定了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布置房间的基本要求。地下室由于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如果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同时采取通风、采光、防潮、排水、安全防护等措施,可适当合理布置卧室、起居室、厨房。

4. 1. 4 本条规定了厨房使用面积底线要求。考虑到一些厨房不设置冰箱,以及集成式厨房的发展,同时兼顾套型布置的灵活性和多变性,规定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为3.5m2

4. 1. 5 本条规定了厨房设施配置的基本需求,应设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以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需求。

4. 1. 6 本条规定了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基本需求,以及卫生间最小面积的底线要求。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或预留一个便器、一个洗浴器、一个洗面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当一套住宅有多个卫生间时,不是每个卫生间都要配齐这三件卫生器具,可以有两件卫生器具的卫生间,或两分离、三分离卫生间等多种形式。

4. 1. 7 本条对卫生间的布置位置作出了规定。为了防止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漏水、排水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对下层住户产生影响,本条规定不应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同层排水和整体卫生间也应遵守本规定。

4. 1. 8 本条规定了住宅卫生间的便利和适老化要求。
     第1款,在多层套型中,套内有起居室或者卧室的楼层,需设置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卫生间,方便使用。多层套型,一般是指套内空间跨越两个及以上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套型。
     第2 款,人在洗浴时易因湿滑而摔倒,设置扶手可以更加安全地洗浴。老年人下肢力量衰退、行动迟缓,盆浴和坐便起身困难,在便器旁安装扶手,有助于老年人自助撑扶起身。因卫生间空间较小,可预留便器和洗浴器安装扶手的条件,以适应老年人可能的使用需求。
     第3款,卫生间地面容易湿滑,卫生器具多容易磕碰,且卫生间空间小,摔倒后很容易堵住内开门导致难以救援,因此规定当卫生间门为向内开启时,应预留改造成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需求,即当卫生间门改为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时,门能充分开启,满足通行净宽的要求。当设置能从外部一键拆卸的卫生间门时,可视作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

4. 1. 9 本条规定了卫生间防水和防潮的基本要求。卫生间的地面经常有水且有浸水可能,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防潮构造和排水措施。设有地漏的卫生间应有足够的排水坡度坡向地漏,本规范提高坡度要求到1%, 以更好地保障排水顺畅。卫生间墙面的防水层应有一定高度,尤其是淋浴区墙面和洗面器处墙面有更高的防水高度要求,避免因水溅到墙面导致渗漏返潮。

4. 1. 10 本条规定了卫生间地面的防滑要求。卫生间是滑倒事故多发区域,地面面层的铺装材料应防滑。静摩擦系数(COF)不低于0.6 相当于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2014 中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达到中高级。

4. 1. 11 本条规定了每套住宅设洗衣机位置和条件的要求。洗衣为住宅的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机是普遍使用的家用电器,可设置在卫生间内,或者阳台、厨房、过道等位置。本条强调设计时需明确洗衣机的位置,并有相应的给水排水接口、电源插座等条件。

4. 1. 12 本条为住宅室内高差的适老化需求。室内有过大的高差,或户门门槛的高度过大,不利于老年人和不方便人群的通行安全与便利。厨房、卫生间和封闭阳台因为防水的原因,往往在入口处有一定高差,不仅影响户内通行的顺畅,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会对行动不便和使用轮椅的人形成通行障碍,因此应尽量消除户内各空间交接处的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 且室内高差处应设置斜坡过渡以避免小坎绊脚,便于轮椅、扫地机器人和有转轮的家具等在户内通行。户门处的高差本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斜坡,当使用者有轮椅通行需求时,可选择安装工厂预制的斜坡产品。开敞阳台因防水、保温等因素,高差一般较大,因此不做强制要求。本条的高差是指户门、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的门两侧空间的地面装修完成面之间的高差。

4. 1. 13 本条规定了住宅套内过道的净宽要求。每个套型入口处的过道(户门内),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搬运大型家具(如沙发、餐桌、钢琴、床等)的必经之路,因此规定入口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要考虑搬运沙发、衣柜、床等家具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规定其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同时需兼顾适老的需求,让老年人可借助拐杖、轮椅或在他人照护下通行,因此规定其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 1. 14 本条规定了住宅套内门的通行净宽要求。住宅户门的通行净宽要求,综合考虑了大型家具搬运的需求、无障碍的需求、人员的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人员背负装备进出的需要。本规范的通行净宽,是指建筑装修全部完成后门扇开启时的通行宽度,不含门框空间和门扇开启时的厚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门框构造、门扇厚度和门开启角度对通行净宽的影响,户门通常做法1.10m的门洞宽度一般可以满足0.90m的通行净宽要求。对于既有住宅建筑改造项目,考虑到以前相关标准要求的门洞尺寸为1.00m, 受条件限制,户门的通行净宽要求降低到0.80m 。卧室门、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宽度,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卫生间门宽的尺寸要求,本规范从门洞宽度不小于0.70m, 提高到通行净宽不小千0.70m, 更有利于搀扶老人进出,或小型轮椅进出卫生间。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是指卫生间门旁至少有一侧为非混凝土墙,为将来扩大门宽度提供条件。

4. 1. 15 本条对阳台的安全防护和排水防水作出了规定。
     第1款,本规范将阳台栏杆净高要求提高到1.20m, 是基于人体工程学,考虑到我国人均身高的增长,以及人的安全感受确定的。
     开敞式阳台和下部为透明玻璃的封闭阳台都应满足此防护高度要求。研究表明,阳台上人体探头外倾、攀爬的概率比窗户更多,阳台栏板的构造一般和窗户下墙体不同,人站在阳台前比窗前更有眩晕感,如果是落地窗则更容易因玻璃破碎出现危险,因此当封闭阳台距地面高度0.90m 以下有透明玻璃墙体时,仍然要求阳台栏杆高度不低千1.20m。当封闭阳台下部为非透明墙体且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不小于0.90m 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栏杆净高应从阳台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不超过0. 45m 的台面等可登踏部位应计为可登踏面,应从其顶面开始算栏杆高度。本规范中所用”栏杆"一词,均包括栏板的形式,即阳台栏板高度也不应低于1.20m 。竖向栏杆净距应小于0.11m, 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应避免使用横栏杆以防止攀登。
     第2款,当阳台栏杆有搁置物品或放置花盆的地方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品坠落伤人,如设置防护网、花盆外设置较高的护栏、镂空栏杆下部设反沿等。
     第3、4款,开敞式阳台较容易飘入雨水,浇灌植物也容易漏水溢出,还可能放置洗衣机,因此要求开敞式阳台和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均应设置有组织排水和防水设施。“有组织排水”是指通过排水系统的地漏、雨水口、排水管等,有组织地将水排至地面或地下管沟的排水方式。而相对应的“无组织排水”是指水从外侧自由流淌溅落的排水方式,无组织排水会使水打湿墙身,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阳台放置洗衣机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1.8 条的要求。
     第5款,阳台之间应采用分户隔板等方式避免相互干扰,起到安全防护和保护私密性的作用,隔板的设置可合理考虑紧急情况时逃生的需求。

4. 1. 16 本条对住宅建筑临空外窗的安全防护作出了规定,既适用千住宅套内,又适用于住宅建筑楼梯间、电梯间、室内走廊等公共空间。临空外窗为外侧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果距室内地面净高较低存在安全隐患。本条规定当住宅建筑的窗台低于0.90m 时,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0. 45m 的台面等可登踏部位应计为可登踏面,应从其顶面开始算窗台高度。防护设施高度以下不得设置可开启窗扇。

4. 1. 17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凹口中外窗设置的限制要求。凹口中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且不利于保证户间私密性和卫生间距,安全防护和卫生防疫也有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当凹口净深较大、净宽较小时,凹口内不应布置卧室和起居室用于采光通风的外窗。凹口的净宽和净深以外墙完成面计算,阳台从阳台外侧完成面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