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场 地

3. 2. 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场地安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障住宅项目建设场地安全是居民安居、健康生活的基本要求。
     1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邻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建筑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布局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对于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良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设施、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以遮挡噪声,也可采用设置隔声设施、设计坡地绿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干扰。夜间照明设计应注意不对住户特别是其居住空间造成不良影响。
     2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要求,住宅项目遇到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时,如原二类或三类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建设住宅建筑。
     3 应急疏散场所是应对紧急情况时人员快速疏散的基础条件,因此住宅项目场地设计应统筹兼顾,保障应急疏散要求。

3. 2. 2 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及其基本要求。集中绿地是居民可以到达的最近的绿色公共空间,也是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必要的基本要求,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适宜开展户外活动和交往的小型公共空间,特别是可以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在家门口的活动场地。为保障集中绿地的建设质量,本条对集中绿地的最小配置规模、最小设置宽度以及基本日照条件等提出了控制要求。集中绿地面积指标涉及的居住人口数量,可依据所在城镇的实际户均人口数进行计算,也可依据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有关户均人口数的统一规定进行计算。

3. 2. 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及其基本要求。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规定了居住街坊内应配套建设附属道路并应与城镇道路系统相衔接,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通达等使用要求。附属道路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相互贯通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同时应与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相联通并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为老年人、儿童及不方便人士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3. 2. 4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坡度较大时设置台地的基本要求。设置台地是山地地区建设项目常见的场地设计处理方式。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自然坡度大千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将场地划分为不同标高的建筑地坪;同时规定了存在高差的地坪边缘应采用相应的护坡、挡土墙等工程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应特别注意的是,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上部的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的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本条第2款仅规定了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水平净距。

3. 2. 5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室外场地雨水径流组织的基本要求。为合理组织场地地面的雨水径流,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综合防洪排滂要求,对雨水进行有组织管理,同时应有利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此外,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场地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以满足地面排水的基本要求。

3. 2. 6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为了降低道路上过往行人和车辆与住户居民的相互干扰,本条规定了当住宅建筑高于10m 时,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3. 2. 7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的基本要求。为保障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人员安全,降低潜在风险,本条根据人流量、视觉活动特点及相应的安全等要求,规定了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和一般显色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