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 1. 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基本原则。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与城镇发展总体目标相衔接,应符合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确定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尚应统筹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市场与保障、需求与供给、住房建设与生活配套、刚性控制与弹性应变的关系,有序促进住房的高质最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 1. 2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的建设规模。住宅项目可以由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构成。当住宅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并应配建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集中绿地。划分居住街坊的城镇道路间距通常为150m~250m, 因此围合的居住街坊住宅用地面积为2hm2~4hm2。
2. 1. 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的基本构成要素。住宅项目中的“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和“场地”是每个住宅项目必须包含的基本建设内容。
“配套设施“是指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其中社区服务设施是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便民服务设施是指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因此,“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内容须根据住宅项目的建设规模,结合设施的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综合确定。
住宅项目除本条所列建设内容外,还可包括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第3 款仅将非机动车停车作为住宅项目场地必设的地面停车设施,而对于场地是否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未作规定,住宅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场地中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2. 1. 4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布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住宅建筑的布局应综合考虑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结合气候、自然山水、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依山就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设计,促进建筑与自然环境融合,与既有建成环境协调,塑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空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