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 1. 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7. 1. 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 1. 3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 1. 4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7. 1. 5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7. 1. 6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7. 1. 7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7. 1. 8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7. 1. 9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