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室内环境
6.1 声 环 境
6. 1. 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表6.1.1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房间名称 | 倍频带等效声压级Leq,1/1 (dB) | 低频等效声级 LAeq,T,L( dB) |
|||
31.5Hz | 63Hz | 125Hz | 250Hz | ||
卧室 | 72 | 55 | 43 | 35 | 30 |
起居室 | 76 | 59 | 48 | 39 | 35 |
6. 1. 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48dB。
2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6. 1. 3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0dB。
6. 1. 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