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配套设施

3. 3. 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 3. 2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2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3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3. 3. 3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