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要求

2. 2. 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 2. 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 2. 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2. 2. 4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2. 2. 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 2. 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
建筑结构 不应低于50年
防水工程 屋面 不应低于20年
室内 不应低于25年
地下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外窗 不应低于25年
外墙外保温系统 不应低于25年

2. 2. 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 2. 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 2. 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 2. 10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 2. 11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 2. 12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 2. 13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