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排 烟

11. 3. 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1. 3. 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 3. 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11. 3. 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1. 3. 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 3. 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