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历史建筑

7.1 保护重点

7. 1. 1 应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明确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是首要工作,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是能够核心价值的要素。主要包括有价值的立面外观、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特色装饰等。

7. 1. 2 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历史建筑所开展的加建改建活动应该以保护核心价值载体为基础,不得破坏其传统形式和外观特征。

7. 1. 3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应当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适宜性改造,完善消防、抗震、无障碍和节能等方面的性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使用价值。

7.2 活化利用

7. 2. 1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使用,应优先延续其原有使用功能,对于传统居民生活在其中的历史建筑应通过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 2. 2 利用是最好的保护,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允许但不限于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行政办公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各类功能。

7. 2. 3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利用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涂改、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2)破坏历史建筑的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3)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不当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的行为;(4)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