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历史地段
6.1 保护重点
6. 1. 1 历史地段是《意见》中新增的保护对象类型。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侧重保护传统的空间肌理和历史环境,要严格保护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价值的遗存及其历史环境。
6. 1. 2 历史地段内可根据需要适当新建建筑,但是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地段原有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历史地段原有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6.2 设施改善
6. 2. 1 历史地段内的传统居住生活类地区应在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的方式,改善、提升原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6. 2. 2 历史地段原有建设密度通常较大,公共空间普遍较为缺乏.人居环境品质不高。因此,要结合历史地段的实际条件,在保护更新中通过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街头绿地、口袋花园等小型公共开放空间,并充分融入当地特色文化元素,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