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历史文化街区
5.1 街区环境
5. 1. 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遵循保护历史信息真实性、维护风貌完整性、维持功能延续性的原则,禁止大拆大建和强制性搬迁居民,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保护与利用实施应由政府主导,加强社区、居民的参与,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方式,用好内部小微空间,补足设施,积极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因地制宜地增加新的功能,保持街区活力并带动城市功能提升。
过去一段时期,我国部分历史城市的建设重点集中在城市新区.但位于老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方面存在不足。
5. 1. 2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充分保护街区内所有具有保护价值的要素.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
5. 1. 3 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街区居民和游客等多元主体的需求,不断提升街区环境质量。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推进街区修缮和有机更新,不断提升街区的居住条件和人居品质。
5. 1. 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特有的文化活动.延续原有生产生活功能网络,并依托自身历史文化资源和功能定位增加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5.2 建(构)筑物
5. 2. 1 建(构)筑物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的主要对象.也是街区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的核心构成要素,街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及使用行为均可能对街区的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造成影响.因此对于街区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历史建筑应以修缮为主,传统风貌建筑应以改善为主,对其他建筑根据其对街区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保留、整治等措施。
5. 2. 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真实的历史风貌.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基于民生改善的要求,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位置、规模、形式应符合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 2. 3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整治或拆除等方式,使其符合街区风貌保护要求。拆除分为拆除重建和拆除不建两类。拆除重建时,新的建筑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拆除不建时,应开辟为公共绿地、室外健身场所、小型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提高街区的公共环境品质和设施水平。
5. 2. 4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目的是在核心保护范围与现代建设区之间形成景观和风貌上必要的缓冲与过渡,营造良好的遗产环境。因此,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5. 2. 5 历史文化街区中建筑的合理使用是加强街区活态保护和促进街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引导内容。街区内建筑的使用和功能变更应符合保护利用的要求。在确保安全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前提下,可通过建筑内部设施的改善,合理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
5. 2. 6 历史文化街区内增建设施在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的同时,设施的形式、风格、挂设方式应符合保护要求,并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设施建设应尽可能采取可逆的工程措施,避免对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构件造成永久性破坏。历史建筑除既有的传统招幌,广告牌匾外,不得额外设置户外广告。
5.3 道路交通设施
5. 3. 1 传统街巷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文化街区空间体验的核心载体。街区内任何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街巷的线形、走向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拓宽传统街巷。应严格保护传统街巷既有的建筑界面,对于确有改造需求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街道两侧建筑界面的管控和引导要求,在建筑的退线、高度、色彩、形制和装饰构件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传统街巷的路面铺装应延续原有的传统材料、尺寸和铺设方式,以保持街巷空间整体的历史景观特征。
5. 3. 2 大尺度的现代交通设施建设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影响巨大,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和广场等交通设施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由于历史文化街区普遍位于城市集中建设区内,且范围较小,在街区以外、更大空间范围内统筹考虑大型交通设施的布局,不仅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也有利于城市交通系统的长远发展。
5. 3. 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应以慢行交通为主,通过合理的、宁静化的系统设计使街区达到宜居、宜游的水平。街区内应优先发展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无障碍出行设施,限制小汽车的使用,通过完善接驳设施、优化换乘环境等方式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不断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出行结构和出行环境。
5.4 市政基础设施
5. 4. 1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是街区更新、民生改善的必要前提。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为依据,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实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避免市政建设与建筑保护相互干扰,互相支撑。
5. 4. 2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空间普遍比较狭窄,因此非本街区使用的具有转输功能的过境市政工程管线原则上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区内,以避免狭窄道路因承担街区外部的市政载荷,而无法满足街区内的市政供给。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对于传统空间格局的保护要求更为严格,用于布置工程管线的道路空间更为有限,因此特规定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5. 4. 3 市政场站一般占地多,体量大、安全间距要求高,对历史文化街区用地和建筑风貌影响较大,大型市政场站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外。必须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站点设施(如燃气的调压箱,供电的开闭站、变电箱、配电室或箱式变压器,通信模块局、交接箱,有线电视的光接点,小型垃圾转运站等)在选址时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各类保护要素和对象,尽量小型化和地下化,其高度、形态、色彩、材料等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5. 4. 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入地敷设,避免架空线杂乱无章满天飞的现象,营造安全、整洁、宜人的街区空间环境。当条件限制,确需沿墙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装饰、美化、遮蔽等措施,减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影响。对于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居民日常生活的管线附属设施和各种箱体,应采取迁移、遮蔽、修饰等措施予以改造。
5. 4. 5 历史文化街区内狭窄地段较多,一般情况下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敷设管线。当道路空间不能满足管线敷设的需要时,应采取变通的工程措施,适当缩小水平净距,在保证管线安全运营管理的前提下,满足街区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变通的工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新型管材及保护措施(如增大壁厚、加设套管等)、新型施工工艺(如拉管等)、新型工程技术(如缆线管廊、雨污同位、小型化粪池等)。
5. 4. 6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注重改善民生,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研究制定顺应传统肌理、建筑形态特征的配建标准。应优先利用街区内的各类既有建筑,通过改造、优化使之符合街区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