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历史文化名城

3.1 城址环境

3. 1. 1 整体性是中国历史城市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中国古代城市营建通常将城市放置在大的环境背景下进行整体考虑,形成整体空间秩序,体现了内涵丰富的营建智慧。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3. 1. 2 历史文化名城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城市选址、形成、发展的基础,是体现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真实、完整地保护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目标与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应制定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和人文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对可能破坏名城城址环境的人工干预活动提出具体管控要求,确保不损害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特色。

3.2 格局风貌

3. 2. 1 我国古代城市营建尊崇礼制、讲究秩序,同时又因地制宜、顺应自然环境,创造了大量和而不同、多样统一的传统城市格局特色。历史城区的空间尺度、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以及重要节点是城市格局特色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要素,应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3. 2. 2 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要体现,应针对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特征,在更新改造、建设中控制和引导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强化历史城区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和风貌整体性。

3. 2. 3 为了保护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历史文化名城内应对重要的视线通廊进行保护,尤其需要严格控制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

3. 2. 4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城区内大多保留了部分具有典型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标志物等,它们是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需要有效保护和延续,保证历史文脉的连续性。

3.3 建(构)筑物

3. 3. 1 历史城区内的建(构)筑物是体现历史风貌的重要载体,新建、改(扩)建时,要控制好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使之与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 3. 2 当前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历史城区内存在部分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改造外观、削弱体量等适宜的方式进行整治改造,使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 3. 3 历史城区是各类历史文化要素密集分布的地区,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应充分保护各类有价值的要素.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3.4 道路交通设施

3. 4. 1 历史城区内的道路格局是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或延续历史城区原有道路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应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传统街巷,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断面形式、两侧建筑界面等。

3. 4. 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断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根据历史城区道路和街巷特点,灵活发展中巴、小巴等公交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可达性,应研究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必要时可划定步行区,不断完善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3. 4. 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从城市整体层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疏导为主,避免由于将穿越性交通引入历史城区而加剧交通拥挤程度。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大型交通设施.如体量较大的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以免吸引与历史城区无关的外部交通。

3. 4. 4 历史城区内的各类交通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整体风貌保护与管控的要求,使其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对于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根据历史城区风貌控制管控要求进行整治。

3.5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5. 1 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提高历史城区生活环境质量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历史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吸引力和活力下降。市政基础设施布置和管线敷设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当以遗产保护和安全为前提,积极探索适宜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措施,使之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 5. 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那些占地多、体量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的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和管线,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和管线,应结合城市整体功能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3. 5. 3 历史城区一般都是雨水排放条件好或原有排水设施完善的地区。因此,历史城区在更新建设中应根据地形特征和排水条件,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没条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地区,可以采用截留式合流制的方式将混合污水送至历史城区外围适当的地方与城市污水一并处理;在空间准许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生态基础设施源头控制。

3. 5. 4 历史城区应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灾安全体系。新建或改建的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因此在历史城区内禁止布置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3. 5. 5 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传统的防洪堤坝、构筑物、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与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