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 55035-2023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维护要求;
(2)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3)规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环境景观、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4)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区环境、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5)规定了历史地段的保护重点和设施改善等方面的要求;
(6)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和污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 起草人员
杨保军 张广汉 王 军 许 龙 鞠德东 胡 敏
廖正昕 张 杰 周 俭 陈乃栋 贾倩倩 霍晓卫
杨 辰 李建波 石 闻 张 捷 奚江波 张晶晶
(三)审查人员
王树声 阳建强 傅 爽 王 林 何 依 虞建华
宋晓龙 周 萍 郑 路 李国恩
三、术 语
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3 历史文化名镇 historic town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镇。
4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村庄。
5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街道、区域。
6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7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特色的建(构)筑物。
8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和风貌特征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