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历史文化名城

3.1 城址环境

3. 1. 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

3. 1. 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 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3.2 格局风貌

3. 2. 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

3. 2. 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3. 2. 3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 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3. 2. 4 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

3.3 建(构)筑物

3. 3. 1 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 3. 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 3. 3 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的原则。

3.4 道路交通设施

3. 4. 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传统街港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3. 4. 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

3. 4. 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于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等交通设施。

3. 4. 4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控要求,对风貌不协调的现有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改造。

3.5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5. 1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 5. 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燃气输气管线、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

3. 5. 3 历史城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3. 5. 4 历史城区应健全防灾安全体系,重视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应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 5. 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