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坍 塌

3. 5. 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3. 5. 2 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 5. 3 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 5. 4 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3. 5. 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3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 5. 6 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 5. 7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 5. 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

3. 5. 9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 5. 10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3. 5. 11 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 5. 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 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3 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3. 5. 13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3. 5. 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2 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 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4 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